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修改變化淺析-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修改變化淺析發(fā)布時間:2017-05-2116:52:59《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修改變化淺析以公文種類、公文格式和行文規(guī)則為例一、公文文種變化,增強準確性公文種類的變化是每次修訂公文處理規(guī)定主要的部分。公文種類的增減是公文寫作人員重點關注的內容,這直接關系到工作中文種使用的準確性。(一)數量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到,新條例的文種共計15種,舊條例是14種,舊辦法是13種。文種定義的措辭上,起始全部是適用于的表述方式,更加科學。實際上,黨政合一的文種只有14種,因為在議案的規(guī)定中,明確了使用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除了議案這一文種,新條例首次對黨政機關公文種類做了統一化處理。通過對比,我們得知黨政合一的14種公文種類和之前的處理規(guī)定相比變化有三:第一,新條例比舊條例多了命令(令)、公告、通告三種,刪除了指示、規(guī)定、條例;第二,新條例比舊辦法多了決議和公報兩種;第三,新條例把會議紀要改成了紀要,我們認為該變化是為了避免公文標題在擬制中的重復,比如,按照之前的規(guī)定,有些會議紀要的題目應該是XX省辦公廳關于XXXX會議的會議紀要,略顯重復,修改之后就會避免此類現象。(二)適用范圍的變化公文文種的變化會決定公文處理的正確性,而適用范圍的變化則關系到公文處理的準確性。新條例15種公文中,意見、請示、批復在舊條例和舊辦法中除了使用機關不同,適用范圍和新條例是一致的;議案由于使用機關的單獨性,適用范圍和舊辦法相同。其他11種或多或少均有變化:1.決議新條例對決議的規(guī)定和黨的舊條例相同,而行政機關過去沒有這一文種,今后也可以使用決議文種了。2.決定總的來看,新條例對決定的定義更加準確了,對重要事項做出決策和部署,部署,而非之前舊條例和舊辦法的安排,準確程度增加。從2012年7月1日之后,黨的機關決定將增加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這兩個作用;行政機關則取消了對重大行動做出安排這一作用。3.命令(令)對黨的機關來說,這一文種是全新的,只要照章辦事即可。對行政機關來說,新條例增加了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的作用,我們認為可能是兼顧到軍隊、公檢法司等機關的公文處理。4.公報按照新條例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也可以使用公報文種;而和舊條例相比,作用基本沒有變化,只是措辭有些改變。5.公告過去黨的機關公文沒有這一文種,今后也可以使用該文種;新條例和舊辦法相比,作用完全相同。6.通告過去黨的機關公文沒有這一文種,今后也可以使用該文種;和舊辦法相比,新條例把社會各有關方面改為在一定范圍內,我們認為這種模糊詞語的使用更加準確,也有利于黨政機關單位做好本職工作,減少推諉扯皮。7.通知和舊條例相比,新條例通知總的使用范圍縮小了,刪除了發(fā)布黨內法規(guī)、任免干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這三個作用;和舊辦法相比,新條例刪除了任免人員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把相關作用分擔給其他文種,比如決定;新條例把舊條例和舊辦法中轉發(fā)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這一作用同時刪除,把相關作用直接改為批轉、轉發(fā)公文,這一點作用范圍稍有擴大。8.通報和舊條例相比,把交流重要情況改為告知重要情況,由此我們可知該文種還有了類似通知的作用;和舊辦法相比,把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改為了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適用范圍基本沒變,但是細節(jié)上還是有一些變化,這些要等到新條例施行之后才能看出具體效用。9.報告和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刪除了提出建議這一作用,肯定要分擔到其他文種當中去,這點要在新條例實行之后觀察;同舊條例和舊辦法相比,把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改為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我們認為,這點摒棄了上級機關居高臨下的姿態(tài),表述更加人性化。10.函我們看到新條例規(guī)定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這五個作用,而舊條例還有一個等字,對于黨的機關來說,該文種的使用范圍實際縮小了,但使用范圍更明確了。11.紀要首先我們看到文種名稱發(fā)生了變化,前面對此也有提及。新條例中規(guī)定紀要的作用是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和舊條例相比,把主要精神改為主要情況;和舊辦法相比把傳達這一作用去掉,把會議情況改為主要情況。這使得開會應確有必要,大大限制了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會議落實會議的情況發(fā)生。二、公文格式變化,增加規(guī)范性舊條例的頒布施行到現在已有16年了,舊辦法到現在為止也運行了11年了,其中很多格式規(guī)范方面的內容應與時俱進,以更好地適應公文處理高效率、高質量的現實需求。新條例對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共規(guī)定18項,與黨政機關舊規(guī)范相比,不僅實現了統一化制作,而且更加科學合理?,F將主要的變化分述如下:(一)與舊條例相比,保留及修改14項,增加7項,刪去8項新條例關于公文的組成內容刪除了版頭、主題詞、印發(fā)傳達范圍、印制版記這四項內容,增加了保密期限、發(fā)文機關標志、附件說明、附注、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頁碼等內容。我們看到雖然新條例的內容好像有所增加,但是表述更加清晰、嚴謹、完整,尤其是增加了頁碼,對公文處理的高效運轉意義重大。新條例對附件的解釋水平明顯高于舊條例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一目了然;再比如,附件說明是新條例增加的內容,把文件中多個附件存在的現象做了統一規(guī)定: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新條例中有些組成部分是有合有分的,比如新條例中的附注包括舊條例中的公文傳達范圍;新條例中的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是從舊條例印制版記中分離出來的。新條例把舊條例中第十條的四項內容(公文版頭的主要形式及適用范圍)做了刪除處理。(二)與舊辦法相比,保留及修改13項,增加8項,刪去3項新條例中公文的組成內容刪除了主題詞、發(fā)文機關標識兩項,增加了份號、發(fā)文機關標志、發(fā)文機關署名、頁碼等。有些組成部分名稱相同,內容有所修改,比如標題,舊辦法公文標題除法規(guī)、規(guī)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新條例沒有這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要等到《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出臺之后才能確定相關使用規(guī)則。在組成部分之后的分述中,增加了正文、附件說明等項內容。新條例對附件以及附注的定義式說明更加準確。除此之外,我們注意到,新條例對黨政機關用紙做了統一規(guī)定,2012年7月1日開始,黨的機關公文用紙停止使用16開的幅面,新條例要求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型,這對于方便紙質公文的管理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新條例中對主題詞的使用取消了,今后的公文處理工作是否繼續(xù)填寫主題詞,要等到《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出臺之后才能見分曉。三、行文規(guī)則變化,增進指導性通過對比,我們看到新條例對行文規(guī)則的規(guī)定更加詳細、更加明確,我們認為這是完全符合實際工作需要的。(一)與舊條例對比,保留及修改9項,增加7項,刪去2項1.增加必要的條款。例如,首先,新條例行文原則中對行文關系增加了一個總的原則,即根據隸屬關系確定行文關系。在接下來的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上行文和下行文做了詳細的表述,是恰當而且必要的,這對公文處理的規(guī)范性有重要意義。關于下行文的行文關系,新條例也做了相應的補充,第十六條(一)就是對舊條例第十二條(二)的補充,增加了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向下級機關行文的規(guī)則新條例除了第十六條(一)之外,都是補充增加的內容,為公文處理工作指明方向。新條例增加了第十七條,指出不得聯合行文的條件,對各級黨政機關各司其職做出規(guī)定,強調各自部門職權內的事務不得推諉,這有利于提高機關辦事效率。2.刪除多余的部分。例如,新條例第十四條刪除了舊條例中關于請示的越級行文問題,刪除了舊條例中第十五條對不符合行文規(guī)則的上報公文,上級機關的秘書部門可退回下級呈報機關。這一新規(guī)定是根據約定俗成的做法,沒必要再專門寫出。舊條例第十二條(五),在前面的公文種類中對函的使用規(guī)定比較詳細,在此也沒有必要重復,所以刪除。3.調整表述的順序。同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對行文關系做了重新調整,把上行關系的行文規(guī)則全部歸納整理到向上級機關行文的條目下,即舊條例中的第十二條(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都調整到新條例中的第十五條中來。4.改換其他詞語。新條例對舊條例的行文原則做了細化處理,而且在表述過程中有明確的指導思想,例如新條例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舊條例是行文應當確有需要,這點充分說明了公文寫作的必要性和對其使用的嚴格控制。(二)與舊辦法相比,保留及修改10項,增加6項,刪去3項舊辦法行文規(guī)則比較簡單,甚至比舊條例的內容還要少,和新條例比較,舊辦法內容則顯得稍微散一些。在此分析一下新條例較之舊辦法的變化:1.增加必要的條款。新條例中對向上級機關行文和向下級機關行文的原則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例如,新條例的第十五條(一)、(二)、(三)都是新增加的內容,第十六條(二)對舊辦法的第十七條有所增加和改變。這些原則在公文處理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舊辦法對此的規(guī)定相對較少。2.刪除多余的內容。例如,新條例對舊辦法第十五條前半部分、第十六條后半部分刪除,對舊辦法第十七條進行了部分刪除。這些說明一些規(guī)定已不適應現代公文處理的需要。3.調整順序。例如,新條例對舊辦法的改變調整順序的地方較多,向上級機關行文的第十五條是對舊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等的綜合,是對舊辦法一些順序的調整,更加符合人們的閱讀習慣和邏輯性;向下級機關行文的第十六條是對舊辦法第二十條、第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等的綜合調整,非常具有條理性。4.改換詞語。根據時代變化和公文文種的發(fā)展,新條例對舊辦法中個別詞語做科學地改動,例如,新條例第十五條(五)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中公文二字是對舊辦法第二十二條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中請示、意見和報告的改動。我們認為此類的變化是在舊辦法施行11年間經驗的總結,不單是這三種文種,其他上行公文文種都可能會遇到這些情況,都要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此類的例子還有新條例第十四條一般不得越級行文是對舊辦法第十四條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的改動。四、小結通過以上對《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簡要分析,我們認為,新條例的出臺,完全符合黨政機關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新形勢的要求,內容更加科學、嚴密和準確,表述更加具有邏輯性、可操作性,是對《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執(zhí)行經驗的總結,是對過去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的一攬子解決,是今后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實現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重要法規(guī)性文件,我們應該認真地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這一文件,使其在實際工作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提高黨政機關工作效率和質量,改進文風、學風和黨風,樹立黨和政府良好的社會形象和信譽。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會計人員工作交接-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11-2320:26:24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的一種工作程序。辦理好會計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的責任,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順利進行?!稌嫹ā芬?guī)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一)交接前的準備工作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之前必須做好如下準備工作: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yè)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2.尚未登記賬目的,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fā)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二)交接的基本程序1.移交點收移交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將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fā)現不一致或者白條頂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fā)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發(fā)現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fā)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2.專人負責監(jiān)交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xù)時,必須有人監(jiān)交,以起到督促、公正作用。對監(jiān)交的具體要求是:(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jiān)交。(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jiān)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jiān)交:①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監(jiān)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jiān)交。如因單位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xù)等。②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盡快監(jiān)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jiān)交。如由上級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領導人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理交接手續(xù)時。③不宜由單位領導人單獨監(jiān)交,而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會同監(jiān)交。如所屬單位領導人與辦理交接手續(xù)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jiān)交。④上級主管單位認為存在某些問題需要派人會同監(jiān)交的.也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3.交接后的有關事宜(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2)接管人員應繼續(xù)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3)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三)會計工作臨時交接會計工作臨時交接,是指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有人臨時接替或者代理工作時所辦理的工作交接手續(xù)。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的,都要辦理交接手續(xù)。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xù)。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人員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2.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xù)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四)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fā)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fā)現所接收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fā)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1)7日,該廠會計人員王某脫產學習一個星期,會計科長指定出納李某臨時兼管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未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xù)。(2)10日,該廠檔案科會同會計科銷毀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滿的會計檔案,未報經廠領導批準,也未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后未履行任何手續(xù)。分析以上事項中的不妥之處。(1)出納人員不能兼管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因此李某不能接替王某的工作。雖然王某只脫產學習一周,但也需要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xù)。(2)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需要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經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方可銷毀。銷毀后,監(jiān)銷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章,并將監(jiān)銷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