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軍隊文職招考面試如何應對考官挖的“坑”

面試是我們在求職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尤其是或者事業(yè)單位的招聘中,面試環(huán)節(jié)更加規(guī)范嚴謹。在我們公職考試的面試中,絕大部分的面試題都是中規(guī)中矩的,但是我們也會時而遇到一些考官給我們挖的坑,如果不小心掉下去了,那就后悔莫及了。今天,專家就帶著大家一起回憶一下,那些年,我們遇到的坑。第一個坑:提問形式上的坑。舉例:你公休外出旅游,但是領導給你打電話說單位有緊急事務要你馬上趕回單位,你很不情愿,請問你如何向領導解釋?如果我們順著本題的提問形式,自然接下來的答題就是:我在外地旅游,回不去,對不住啦。這樣我們就掉進坑里了。對這道題,我們就不能被提問方式迷惑住自己,而是認真分析題干,題干中有諸多的信息:公休,代表領導是知道的;緊急事務,說明事情緊急而且單位人手不足。經過對題干的分析,我們會發(fā)現(xiàn)工作是緊急的,這個時候在生活與工作中我們要理性的選擇,自然是以工作為重。那么這道題到底該怎么答呢?有以下幾點:1、表明態(tài)度,會以工作為重。2、了解工作內容,并且客觀說明情況,比如說自己回到單位需要多長時間,詢問領導是否來及。3、如果需要回去,盡快趕回單位,路上利用空余時間做好準備工作。第二個坑:求職上的坑。舉例:請問你會在什么情況下選擇離職?拿到題目后,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思考,我會在什么情況下離職呢?工作壓力大?工資不夠高?沒有發(fā)展空間?如果我們這么去想,就掉進了坑里。我們來看看這道題考官背后的考察訴求是什么,就是考察你的職業(yè)穩(wěn)定性,也就是忠誠度。一個求職者,還未進入崗位就要思考離職,這是不應該的。那么這道題我們該如何應對?有以下幾點:1、表明態(tài)度,暫時還沒有考慮過離職。2、對這份工作很喜愛,不會離職。3、工作中可能會遇到很多困難,但是我相信都能克服。第三個坑:不良人格假設的坑。舉例:你正在背后說領導壞話,領導正好經過,你怎么辦?大部分學員看到這道題就直接蒙圈了,不知如何回答。然后就會有不同的說辭:假裝領導沒聽見,什么都不做;立馬開始夸領導等等,不可否認,這都是化解當前尷尬局面的一種方法,但是都不是最優(yōu)的。我們來分析題干,在背后說別人壞話,這種行為對么?相信很多人都會說不對,既然是不對的,那么做了錯事就應該道歉并改正,不應該去掩飾或者狡辯。所以這道題應該這樣答:1、表明態(tài)度,我認為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因為背后議論別人百害而無一利。2、向領導表達歉意,并加以改正。3、以后注意自己的言行。以上給大家羅列了一些常見的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那么我們該如何避免掉坑呢?1、端正職業(yè)態(tài)度,具有一定的職業(yè)素養(yǎng),對應聘崗位保持足夠的忠誠度。很多的坑都是考官從不同的角度來考察者的職業(yè)態(tài)度的,只要我們端正自己,以不變應萬變,始終體現(xiàn)出對職業(yè)的認可和熱愛,就能避免大部分的坑。2、認真審題,對題干信息全面把握,進而更好的理解考官的訴求。3、見多識廣,如果我們練習的夠多,就能見到絕大部分的坑,再次看見的時候就不會手足無措了。

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發(fā)布時間:2020-03-01 16:12:07利用影響力受賄罪1.關系密切的人: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姻親或血親關系;情人關系、戀人關系、前妻前夫關系;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如秘書、司機等。只要能夠影響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人,均可認定為關系密切的人。2.在職時的受賄:國家工作人員至少許諾了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但不要求對行為主體的行為內容知情。如果知情并許諾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成立受賄罪,其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人,同時觸犯受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從一重罪(受賄罪)論處。3.離職時的受賄:只要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許諾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可成立犯罪;不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對行為主體的行為內容知情,否則,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同時觸犯受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從一重罪論處。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共犯的區(qū)分:有通謀為受賄罪共犯,無通謀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5.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在職時謀利、離職后收錢)區(qū)別,在職時謀利為受賄罪,離職后謀利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6.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型受賄罪的區(qū)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利用人身關系影響;斡旋型受賄罪是利用職位影響。7.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分,關系密切人,以國家工作人員能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幌子,欺騙對方,獲取財物的,應以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