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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上講的物,是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物權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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