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主要形式? - 行測知識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主要形式?減小字體增大字體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主要形式?

(1)離任審計。領導干部(主要指黨政負責人)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晉升、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退、退休等事項,由組織部門開出離任審計建議書,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2)任中審計。領導干部任期滿三年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任中審計。任中審計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一種重要形式,領導干部已經實施任中審計的,一年內原則上不再安排離任審計或專項審計。(3)專項審計。對財政財務收支數(shù)額較小、沒有財政資金分配權及行政審批和收費權、群眾反映問題較少的部門、單位,在任期內或離任時,可以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領導干部已經實施專項審計的,一年內原則上不再安排任中審計或者離任審計。(4)專項審計調查。對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線索較為具體明確、與領導干部履行任期經濟責任相關的特定事項,在領導干部任期內、考察、考核、任職公示期間,報請市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可以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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