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55):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②

(1)《合同法》第145條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就完成了現(xiàn)實交付,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承擔(見例16)。(2)須注意:《合同法》第145條要求兩個前提:①“沒有約定交付地點”。若已經約定了交付地點,必須在約定的地點完成交付,風險才能轉移(見例17)。②“標的物需要運輸”。如果不需要運輸,應按照《合同法》第146條處理。(3)《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界定了“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內涵,包括兩個要素:①指約定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②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例16北京的甲將10噸綠豆出賣給海口的乙,沒有約定交付的地點,但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于是與丙簽訂運輸合同,由丙運交乙。在丙運輸途中,綠豆因泥石流.全部毀損滅失。①甲、乙的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地點,但約定貨物需要運輸。②自甲將綠豆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丙之時,風險移轉由乙承擔。例17甲向乙出賣1萬斤柑橘,約定交貨地點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辦托運,運費由乙承擔,甲依約與丙簽訂運輸合同,丙在運給乙的途中,運輸?shù)母涕俦煌话l(fā)的洪水沖走。①甲、乙明確約定交付地點為乙的所在地,須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風險才能發(fā)生移轉。②柑橘在運輸途中因不可抗力滅失,風險沒有移轉,應由甲承擔風險。③此例不能適用《合同法》第145條,而應適用《合同法》第142條。甲尚未完成交付。2.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顿I賣合同解釋》第12條:“出賣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璋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逼浜x是:①雙方約定由出賣人代辦托運,即標的物需要運輸。②雙放雖未約定送貨上門,但約定出賣人必須將標的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交給承運人,然后由承運人運交買受人(即買受人指定了運輸路線!)。③自出賣人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風險才發(fā)生移轉(見例18)。例18北京的甲將10噸綠豆出賣紿海口的乙,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負責運輸?shù)教旖蚝蠼桓督o承運人海路運輸給乙”。甲于是與丙、丁簽訂運輸合同,由丙運至天津后交給海運承運人丁運交乙。①甲、乙約定,甲必須負責將標的物運到天津。天津就是指定地點。②甲將綠豆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丙時,風險沒有移轉,風險仍由甲承擔。③丙運到天津后,在天津將綠豆交付給丁時,風險才移轉給乙。④這里,不采用“貨交第一承運人”規(guī)則;而是采用“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規(guī)則。這是全新的規(guī)定。3.出賣人依法提存?!逗贤ā返?03條規(guī)定,債務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提存標的物后,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據(jù)此,出賣人依法提存后,風險移轉由買受人承擔。受領遲延VS提存(1)《合同法》第103條與《合同法》第143條的果系,應予注意。(2)買賣合同中,因受領遲延而提存的,適用《合同法》第143條,不適用《合同法》第103條。例如:2015年3月1日,出賣人甲按照約定送貨上門時,買受人乙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甲于2015年3月10日提存。①此時,適用《合同法》第143條,自乙受領遲延時(2015年3月1日)風險即移轉給乙承擔。②此時,不適用《合同法》第103條,風險不是自提存時移轉。(3)因買賣合同受領遲延以外的其他原因提存的,才適用《合同法》第103條。送貨上門VS貨交第一承運人VS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舉例說明:北京的甲將10噸綠豆出售給??诘囊摇<s定由甲代辦托運。甲與A和B簽訂運輸合同,由A將綠豆從北京運輸?shù)教旖?,再由B從天津運輸?shù)胶??。基于不同的約定,甲、乙間風險負擔的移轉有三種情形:(1)目的地交貨:假設雙方約定甲負有在??趯⒕G豆交付給乙的義務。適用《合同法》第142條。時點:B在??趯⒕G豆交付給乙時,風險移轉給乙承擔。(2)特定地點交付承運人:假設雙方未約定甲負有在海口交付的義務,但約定甲負有在天津將綠豆交給承運人運交乙。適用《買賣合同解釋》第12條。時點:A在天津將綠豆交付給B時,風險移轉給乙承擔。(3)第一承運人規(guī)則:假設雙方未約定甲負有在??诮桓兜牧x務,亦未約定甲負有在指定地點交付承運人的義務,而是由甲自行決定運輸線路,將綠豆交付給承運人運交乙。《合同法》第145條。時點:甲在北京將綠豆交付給A時,風險移轉給乙承擔。(四)風險負擔的例外規(guī)則(★★★)風險負擔的例外規(guī)則,包括兩種情況:(1)標的物尚未交付,風險巳經移轉給買受人。包括:①在途貨物賣賣(《合同法》第144條);②買受人遲延受領(《合同法》第143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第2款);③買受人遲延提貨(《合同法》第146條)。(2)標的物雖已交付,風險仍未移轉的。只有一種情況:出賣人的交付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即便已經交付了,風險不發(fā)生轉移(《合同法》第148條)。1.在途貨物買賣?!霸谕矩浳镔I賣”,指出賣人與買受人就正在運輸旅途中的標的物訂立買賣合同。在途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負擔的移轉系司法考試的重中之重。務必掌握以下幾點:(1)風險移轉規(guī)則。①《合同法》第144條規(guī)定,在途貨物買賣中,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風險即移轉給買受人承擔。須注意:這一規(guī)則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與當事人是否約定的交付地點無關(只要當事人沒有約定風險負擔的規(guī)則)(見例19)。②《買賣合同解釋》第13案規(guī)定,在途貨物買賣中,若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合同成立時不發(fā)生風險移轉的效果(見例20)。例19天津的甲向上海的乙出售10噸綠豆,沒有約定交付地點,但約定由甲代辦圬運。甲與丙訂立海路運輸合同后,將綠豆交給丙,丙于3月1日起運,預計3月10運到。3月5日,乙與丁訂立買賣合同,約定乙將丙運輸?shù)木G豆轉賣給丁,交付地點為丁的所在地(廣州)。經乙請求后,甲通知丙改運廣州。①在乙、丁的買賣合同成立時(3月5日)起,風險移轉給丁承擔。②乙、丁雖約定了交付地點,但并未約定風險移轉規(guī)則》風險仍于3月5日由乙轉給丁。例20基本事實同例19,但有一點不同。假設3月3日,丙運輸途中遭遇強臺風,運輸?shù)?0噸綠豆遭受海水浸泡。乙得知這一情況后,于3月5日與丁訂立買賣合同,將丙運輸?shù)?0噸綠豆轉賣給丁。①若乙與丁訂立合同時未將綠豆被浸泡的事實告知丁,風險不能于3月5日移轉給丁。②若乙與丁訂立合同時已經將綠豆被浸泡的事實告訴丁,丁仍愿意訂立該買賣合同,則風險仍于3月5日移轉給丁。有人也許會反問道:丁至于這么傻嗎?答案是:丁并非犯傻。丁知情后仍愿意訂立買賣合同,原因可能出于下列之一:(a)乙已經投保了貨損險,雖說險由丁承擔,但丁可向保險公司索賠,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b)丁正好需要被海水浸泡過的綠豆,喜出望外。(2)重申《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①在途貨物買賣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當然自合同成立時起,風險移轉。②在途貨物買賣的標的物若為種類物,在特定化于該買賣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巳經成立,風險也不移轉。總結:合同成立十種類物特定化==在途貨物買賣合同風險移轉(見例21)。例21紐約的鐘某將100噸綠豆出售給甲,甲委托國安運輸公司從紐約運至上海(5月1日發(fā)運,預計6月1日運到)。5月10日,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甲將運輸中的10噸綠豆出賣給乙。但甲一直沒有通知承運人國安運輸公司。5月15日,因不可抗力,國安公司運輸?shù)?00噸綠豆全部毀損、滅失。①甲向乙出售的10噸綠豆一直沒有被特定化,所以,5月10日風險未發(fā)生移轉。②假設5月10日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后,立即通知了承運人國安公司,國安公司(通過貼標簽、分離、分裝等措施)使甲出賣給乙的10噸綠豆特定,自特定時起,風險移轉給乙。③假設甲出賣給乙的不是10噸,而是100噸。那么甲、乙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特定物買賣。5月10日風險已經移轉給乙了。2.—方違約。買賣合同之一方當人的違約行為,可能對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產生影響。此時,①標的物雖未交付,風險也已發(fā)生移轉;②或者雖然已經交付,但風險仍不移轉。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下列四種情形:(1)買受人遲延受領?!逗贤ā返?43條規(guī)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見例22)。例22甲依約將出賣給乙的西瓜運交乙,運到后,乙以天氣轉涼,西瓜賣不出去為由拒絕接受。甲只好將西瓜運回堆放在自家院內,第二天,突發(fā)的山洪將西瓜全部沖走。①自乙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西瓜時,風險即由乙承擔。②這是例外情形,標的物雖未交付,風險已經移轉。(2)買受人遲延提貨?!逗贤ā返?46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入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因此,當出賣人在交付期限屆至時將標的物置于該交付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買受人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見例23)。須注意:在適用《合同法》第146條確定風險負擔時,需要特別關注買賣的標的物是否特定化。若尚未特定化,則不能適用《合同法》第146條(《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見上面的例10和例11)。例23甲將一輛摩托車出賣給乙,約定乙于5月1日取車,但沒有約定交付地點。乙因旅游未能按約于5月1日取車,是夜,因雷擊失火燒毀了甲準備交付的摩托車。①自5月1曰天黑時起,風險即移轉由乙承擔。②《合同法》第146條要求兩個前提:(a)沒有約定交付地點;(b)標的物不需荽運輸。其與合同法》第145條的區(qū)別在于“標的物不需要運輸”。(3)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受領遲延。《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第2款后半句規(guī)定,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4)出賣人根本違約,買受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逗贤ā返?48條規(guī)定,出賣標的物的質最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見例24)。例24甲向乙出售10噸大米。6月1日,甲按照約定將10噸大米運抵乙處,乙當場檢驗發(fā)現(xiàn)該批大米農藥含量嚴重超標,遂拒絕接受。雙方協(xié)商甲借用乙的倉庫一間,暫存這批大米。6月5日,保存這批大米的倉庫因雷擊失火,大米被焚毀。①甲交付的大米質量不符合約定,且構成根本違約,乙有權拒絕受領。因此,大米雖在乙的倉庫中被焚毀,但應由甲承擔風險。②須注意:假設乙當時沒有檢查出大米農藥含量嚴重超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受領了貨物的交付,風險依然不發(fā)生移轉(這一點很容易被忽略),風險由甲承擔。③出賣人的交付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的,風險沒有轉移的可能性!典型真題甲乙約定賣方甲負責將所賣貨物運送至買方乙指定的倉庫。甲如約交貨,乙驗收收貨,但甲未將產品合格證和原產地證明文件交給乙。乙已經支付80%的貨款。交貨當晚,因山洪暴發(fā),乙倉庫內的貨物全部毀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13年·卷三·61題一AB)A.乙應當支付剩余20%的貨款B.甲未交付產品合格證與原產地證明,構成違約,但貨物損失由乙承擔C.乙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還已支付的80%貨款D.甲有權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貨款,但應補交已經毀損的貨物[答案解析]①根據(jù)《合同法》第142條,因甲已向乙完成了貨物交付,風險應由乙承擔,乙應當支付剩余20%貨款。故A選項正確。②根據(jù)《合同法》第147條和第149條,風險由乙承擔,但乙有權請求甲承擔未交付有關單證的違約責任。故B選項正確。③貨物系同不可歸責于甲、乙的原因毀損滅失,對于貨物的毀損滅失,不屬于甲的違約行為,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的規(guī)定,乙不享有法定解除權,乙也不存在其他解除權(如約定解除權)。故C選項錯誤。④在甲、乙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的法律效果在于:(a)甲對乙交付貨物的義務消滅;(b)若風險由乙承擔,乙應當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支付價款);(c)若風險由甲承擔,乙無對待給付義務(支付價款)。因此,甲無須對乙補齊已經毀損的貨物。故D選項錯誤。一特別提示在買賣合同中,與風險負擔相伴隨的還有一個制度:“代償請求權”。“代償請求權”由負擔風險的一方享有。《合同法》未作規(guī)定。舉兩個例子來理解它。(1)第一個例子。甲將10噸綠豆出賣給乙,未約定交付地點,.但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與丙簽訂運輸合同,由丙運交乙。甲與丙簽訂運輸合同時,甲還在丁保險公司為出售的綠豆投保了意外毀損險。丙運輸途中,10噸綠豆因臺風毀損滅失。①根據(jù)《合同法》第145條,適用第一承運人規(guī)則,自甲將綠豆交付丙時,風險由乙承擔。②風險負擔者乙享有“代償請求權”,有權請求甲讓與對丁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結果:保險金歸乙)。(2)第二個例子。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期間,出售的房屋因丙縱火燒毀。①根據(jù)《合同法》第142條,風險由乙承擔。②風險負擔者乙享有“代償請求權”,有權請求甲讓與對丙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54):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①

《合同法》第142·149條、《買賣合同解釋》第11·14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都是關于買賣合同鳳險負擔的規(guī)定。但是,它們都是任意性規(guī)范,因此,若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就風險負擔作了不同于上述法條的約定,以約定為準(約定優(yōu)先?。鲜龇l就沒有上場的機會了(見例1和例2)。這也是為什么一旦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采用CIF或FOB等貿易術語后,風險須自“裝港上船”才移轉給買受人的原因。例1.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于當?shù)氐卣痤l仍,甲為了降低自己的風險,與乙約定,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乙。①甲、乙就風險負擔已經作出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合同法》第142條和《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了。約定優(yōu)先。②甲、乙的買賣合同成立之時,風險就由乙承擔,與是否交付沒有關系。例2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于當?shù)氐卣痤l仍,乙為了降低自己的風險,與甲約定,風險自交付且辦理過戶登記時起轉移給乙。①同樣,甲、乙明確約定了風險負擔移轉的時點。②風險自甲交付房屋且辦理過戶登記時才移轉給乙,僅僅完成交付還不夠。(―)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的概念(★★★)1.概念。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指買賣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畢前,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或滅失時,應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價金風險的問題。例3甲有一套房屋欲出售,乙經過深思熟慮后與甲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價款為300萬元。甲將房屋交付給了乙,在辦理過戶登記期間,房屋因為泥石流倒塌。①人生滿風浪。此例中存在“好多風險”。②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特指甲、乙的買賣合同生效后,合同消滅之前,房屋因不可歸責于甲、乙的事由毀損、滅失時(因此,甲無義務再向乙交付房屋!),乙是否應當支付價款,甲收取的價款應否退還的問題。③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特指“價金風險”。特別提示在例3中,抽象地說,風險負擔由甲或者乙承擔的具體法律效果是:(1)若風險由乙承擔,其法律效果是:①乙無權請求甲交付房屋或者另行交付房屋(乙喪失對待給付請求權,因標的物毀損滅失,甲陷于履行不能)。②乙仍應支付300萬元價金已經支付的不得請求返還。③因房屋毀損取得的保險金(甲此時無保險利益)、損害賠償?shù)日埱髾?,應最終歸屬于乙行使并保有該利益。(2)若風險由甲承擔,其法律效果是:①乙無權請求甲交付房屋或者另行交付房屋(乙仍喪失對待給付請求權,因標的物毀損滅失,甲陷于履行不能)。②乙也無支付價金300萬元的義務;已經支付的應返還給乙(甲喪失對待給付請求權)。③因房屋毀損取得的保險金(甲此時有保險利益)、損害賠償?shù)日埱髾?,應最終歸屬于甲行使并保有該利益。2.概念的深度理解。(1)時間因素。買賣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須發(fā)生在合同生效之后,消滅之前。風險負擔屬于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若買賣合同無效、不成立(此時,買受人并不基于有效的買賣合同負擔支付價金的義務),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問題就不屬于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問題。而屬于民法上的其他風險問題(見例4?例6)。例4甲、乙簽訂試用買賣合同,甲將一頭牛出賣給乙試用,價款3千元,試用期3個月。半個月后,乙在使用該牛耕地時,該牛因雷擊死亡。①由于甲、乙間的買賣合同雖已成立,但未生效(經乙認可時才生效)。②此例無買賣合同風險負擔問題,不歸《合同法》第142?149條調整。③此例中有一個所有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的問題。根據(jù)民法理論,該牛死亡的風險由所有權人甲承擔,而不是乙承擔。它是別樣的風險,不是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問題。例5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甲偽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將一套房屋出售給乙,價款300萬元。合同簽訂后,甲交付房屋且辦理了過戶登記,乙未支付價款。不久,該房屋被不明身份的卡車司機駕車撞毀。①甲偽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甲、乙間的買賣合同無效,乙無基于買賣合同向甲支付300萬元價款的合同義務。因此,無買賣合同風險負擔問題。不歸(合同法》第142?149條調整。②事實上,因買賣合同無效,乙不負有向甲支付價款的義務,已經支付的,構成不當?shù)美?,乙有權請求甲返還。③此時,若房屋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毀損滅失,只有一個不當?shù)美颠€中的風險負擔問題,而無固有意義上的買賣合同風險負擔問題。例6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甲開發(fā)的蓮花河畔小區(qū)共有300套房屋,甲全部出售給乙大學,甲交付了全部房屋且辦理了過戶登記,乙大學一次性支付了全部價款。不久后,所有房屋因地震倒塌。①甲、乙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因清償消滅,不存在買賣合同風險負擔的問題。②這里需要考慮的是其他類型的風險,即所有權人的所有物因天災毀損滅失的,損失由誰承擔。根據(jù)民法理論,這種風險由所有權人承擔(投保的,由保險公司承擔)。③所以,乙大學不得請求甲返還房款。(2)原因因素。須買賣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毀損、滅失。如果合同當事人對標的物毀損、滅失具有過錯(具有可歸責事由),應按違約責任或侵權處理,不再屬于買賣合同風險負擔問題(見例7?例9)。例7甲將房屋出售給乙,價款400萬元,由乙分期支付價款。甲于5月1日交付房屋,5月2日房屋因泥石流滅失。①房屋因泥石流滅失,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落入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調整的范圍。②根據(jù)《合同法》第142條規(guī)定,因房屋已經交付,風險已經轉移,由乙承擔風險。③所謂“由乙承擔風險”,指甲無義務再給乙交付一套房屋,但甲有權請求乙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乙已經支付的價款甲無須返還。例8甲房地產商將“幸福小區(qū)”的房屋出售給業(yè)主,交付了房屋,在辦理過戶登記期間,房屋因為偷工減料倒塌。①房屋倒塌可歸責于甲,不屬于風險負擔問題,屬于甲應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的問題。②業(yè)主有權解除合同,請求甲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例9甲將一輛汽車出賣給乙,已經交付汽車,但乙遲遲不付款。一日,甲忍無可忍,將汽車付之一炬。①汽車的滅失可歸責于甲,不適用風險負擔規(guī)則。②甲的行為構成侵權,乙有權請求甲承擔賠償責任。(3)標的物因素。①無論買賣的標的物是種類物還是特定物,買賣合同均存在風險負擔的問題。②但是,只有特定物的買賣才存在風險負擔移轉的問題,種類物買賣雖有風險負擔問題,但不存在風險負擔移轉的問題鸮。換言之,只要買賣的標的物仍為種類物,尚未特定化,買受人就不可能承擔風險(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不可能轉移給買受人)。③《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jù)、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說的就是這個道理(見例10和例11)。例10甲、乙約定,甲向乙出售綠豆10噸,6月1日交貨。但未約定交付的地點,亦未約定需要運輸。5月31日,甲從自己存放綠豆的倉庫(該倉庫存放了1000噸綠豆)中取出10噸,用麻袋裝袋,貼上標簽(“標明乙的姓名”),放置于倉庫門口,等待乙取貨。乙未按照約定于6月1日上門取貨。6月2日凌晨,甲的倉庫因雷擊失火,1000噸綠豆全部焚毀。①甲向乙出售10噸綠豆的合同屬于種類物買賣,但甲5月31日的行為已經使買賣標的物特定于該買賣合同。②根據(jù)《合同法》第146條,乙違反約定未按時收取,風險已于6月1日移轉給乙承擔,價金風險由乙承擔。例11甲、乙約定,甲向乙出售綠豆10噸,6月1日交貨。但未約定交付的地點,亦未約定甲代辦托運。乙未按照約定于6月1日上門取貨。6月2日凌晨,甲的倉庫因雷擊失火,甲存放的1000噸綠豆全部焚毀。經查,6月2日之前,甲也未采取任何行動使甲出賣給乙的10噸綠豆特定化。①因甲出賣給乙的10噸綠豆尚未特定化,風險即不可能依照《合同法》第146條移轉給乙承擔。此時,就不能適用《合同法》第146條!②10噸綠豆的損失由甲承擔。甲仍負有向乙交付10噸綠豆的義務(種類物買賣一般不發(fā)生履行不能),否則,乙有權拒絕支付價款。特別提示(1)種類物買賣合同中,若已經完成了交付,則標的物必定已經完成特定化。更有甚者,交付之前,出賣人對標的物裝袋、;分離、貼標簽、裝運等行為均使標的物特定化于該買賣合同。(2)所以,我們只需關注在途貨物買賣(《合同法》第144條)以及買受人上門提貨買賣(《合同法》第146條)中的標的物是否特定化。別的就不用費心了!(二)風險負擔及其移轉的原則規(guī)定(★★★)風險負擔的移轉采用交付主義?!逗贤ā返?42條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1.交付的含義:①“交付”指買賣標的物占有的移轉。②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風險移轉上的功能完全相同(見例12)。例125月1日,甲將一頭牛出賣給乙,價款5000元。甲提出借用(租用也一樣)該牛3個月,乙表示同意,6月1日,該牛遭雷擊死亡。①甲、乙于5月1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風險于5月1日移轉給乙承擔。②甲無須再向乙交付一頭牛,乙須向甲支付買牛的價款,已經支付的不得請求返還。2.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并不掛鉤。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風險也移轉由買受人承擔。因此:①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自完成動產交付時,風險即移給買受人承擔。②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動產的交付,即使尚未辦理過戶登記,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見例13)。例13甲將一套房屋出賣給乙,房屋交付后,辦理過戶登記期間,房屋因為地震滅失。①因為房屋已經交付,風險已經移轉給乙承擔。②法律依據(jù):合同法》第142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3.風險負擔的移轉與出賣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也不掛鉤(《合同法》149條)。①只要出賣人不構成根本違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②出賣人交付了標的物,但出賣人有其他非根本違約行為,買受人雖應承擔風險,但買受人仍可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法律依據(jù)是《合同法》第149條(見例14和例15)。③須注意:如果出賣人的交付本身構成根本違約,那么出賣人的交付就約等于沒有交付,所以,風險就不會發(fā)生移轉。例14甲出賣給乙一匹賽馬,價款100萬元。甲交付賽馬時未按照約定交付該賽馬的血統(tǒng)證明。賽馬交付乙后,因雷擊死亡。①甲已經交付賽馬,賽馬死亡的風險由乙承擔。乙應向甲支付價款100萬元。②甲不能交付血統(tǒng)證明的行為構成違約,乙可以對甲主張違約責任(比如請求甲承擔7000,元的損害賠償責任)。例15甲出賣給乙100臺電腦,但其中10臺存在質量問題。乙收到甲交付的這100臺電腦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發(fā)沖毀乙存放電腦的倉庫,100臺電腦全部毀損。此例中:雖然乙應當承擔電腦毀損的風險,但乙有權就10臺電腦的質量問題對甲主張違約責任。4.根據(jù)《合同法》第147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如保險單、發(fā)票、合格證、原產地證明書等)的,只要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風險也發(fā)生移轉。須注意:這里有一個狀語,須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單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