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西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崗位能力常識判斷部分重點考察法律知識,比如勞動合同方面的知識。生活中很多人都誤以為聘請保姆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認為保姆和雇主之間是勞動關系,其實并不是這樣的。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案件非常多,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就應當嚴格依法區(qū)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防止認定勞動關系泛化。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關系應具有以下特征: 一、用工主體符合法律規(guī)定。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主要是指法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機關、軍隊文職考試、社會團體。除此之外,其他主體是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用工主體的。 二、勞動關系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性。
人格的從屬性是指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勞動者有服從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與工作指令、并接受用人單位監(jiān)督的義務;經濟上的從屬性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需要給付勞動者一定的勞動報酬,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三、勞動關系具有較強的干預性。為了保護勞動關系和諧和穩(wěn)定,通過大量法律法規(guī)對勞動關系加以規(guī)定,例如《勞動法》第42條規(guī)定:女性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允許被辭退。 而勞務關系,是指不構成勞動關系的,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民事關系,如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關系,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關系,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關系等。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如下: 一、用工主體不同。
二、主體雙方之間的隸屬性不同。勞動關系中,主體雙方具有隸屬性,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成員,需要遵守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單位領導的安排。但早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具有身份上的依附性。 三、干預性程度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除由勞動合同約定以外,勞動法還強制性的做出了規(guī)定,例如工作時間、辭退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強制性的繳納社會保險等等。然而勞務關系的雙方主要根據雙方的協(xié)商簽訂合同,充分的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原則。 四、法律救濟途徑不同。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適用和解、調解、先仲裁后訴訟的處理機制,勞務關系產生的糾紛為一般普通民事糾紛,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即可。 例題:關于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qū)別,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老王與自家雇傭的保姆之間構成的是勞動關系 B.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務關系既可以簽訂書面的也可以采用口頭的形式 C.勞動關系之間只有經濟關系 D.勞動關系的用工主體范圍比勞務關系的主體范圍廣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幼童留美與派遣留歐-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2816:12:37(1).派遣幼童赴美留學1871年,曾國藩、李鴻章等據容閎教育計劃上奏《選派幼童赴美肄業(yè)酌議章程折》,并附有《挑選幼童前赴泰西肆業(yè)章程》十二款。派遣幼童留美的目的是,學習軍政、船政、步算、制造諸學,約計十二余年業(yè)成而歸,使西人搜長之計,中國皆能諳悉,然后可以漸圖自強。在洋務派主持下.清政府自1872年1875年共選派四批一百二十名幼童赴美留學.是為中國官派留學生的開端。原定留學期限為十五年,后因頑固派的攻擊反對,加之關國掀起排華逆流,赴美幼童遂于1881年下半年先后凄然返國。留學教育作為推進中國教育近代化的全新事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遇到了傳統(tǒng)教育觀念及代表舊勢力的當權人物的重重阻撓。盡管幼童赴笑留學半途夭折,但畢竟是中國近代留學教育的先聲。因此,它在中國近代教育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派遣留歐學生在選派幼童赴美留學的同時,福州船政學堂也派出十八名學生赴法國學習制造輪船,派出十二名學生赴英國學習駕駛。1876年,李鴻章也選派七名年輕的中下級軍官赴德國學習陸軍。這是近代中國人邁出國門、走向世界的開始。
2019年四川軍隊文職考試崗位能力常識: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
法律常識是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中經常考的一類知識點,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到底什么。 現(xiàn)實生活中,許多人將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相混淆,或簡單將二者予以等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雖只有一字之差,而在法律上,兩者卻有著天壤之別。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雖然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二者區(qū)別很大,兩者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用人單位,一方為勞動者,因此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而勞務合同的主體無此嚴格的要求,其主體是任意的,雇傭方可以是單位或者自然人,受雇方亦可以是單位或者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雙方是平等關系,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規(guī)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 三、承擔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由于在確定勞動關系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支配、安排,以單位名義進行勞動,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以個人名義提供勞務,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四、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而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且受法律法規(guī)約束,一般是有規(guī)律地的按月支付。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務費一般是一次性結算或階段性批次支付,無規(guī)律可言。 五、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主要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或司法解釋調整,且必須采取仲裁前置程序。
2017解放軍文職公共基礎知識:國際法之外交代表的派遣-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使館人員由派遣國任命。派遣國派遣使館館長和武官之前,應先將其擬派人選通知接受國,征得接受國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館的其他人員派遣國可直接委派,一般無須事先征求接受國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國國籍的人或第三國國籍的人為使館外交人員,則仍須經接受國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國可以拒絕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國使館人員,并無須向派遣國說明理由。對于派遣國的使館館長及外交人員,接受國可以隨時不加解釋地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對于使館的其他人員,接受國可以宣布其為不能接受。對于被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使館人員,如果在其到達接受國境內以前被宣告,則接受國可以拒絕給予其簽證或拒絕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則派遣國應酌情召回該人員或終止其使館人員的職務。否則,接受國可以拒絕承認該人員為使館人員,甚至令其限期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