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軍隊文職公共基礎知識備考歷年真題及解析(三十五)
紅師教育發(fā)布2020年軍隊文職公共基礎知識備考歷年真題及解析(三十五)
2020年軍隊文職公共基礎知識備考歷年真題及解析(三十五)
王某持匕首搶劫張某,在爭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張某見狀,撿起匕首對王某猛刺數(shù)下,導致王某死亡。關于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B.屬于故意殺人,應負刑事責任
C.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D.屬于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答案】B
【解析】本題屬于犯罪概述題目。
A項,《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題干中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故錯誤,排除。
B項,張某屬于故意殺人。王某被撞昏后,不法侵害行為已經(jīng)停止,而張某撿起匕首往王某猛刺數(shù)下致王某死亡的行為不屬于防衛(wèi)行為,而應屬故意殺人行為。故正確,當選。
C項,《刑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題干中不屬于意外事件,故錯誤,排除。
D項,《刑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題干中不屬于緊急避險,故錯誤,排除。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
【標簽】
【知識點】法律*刑法*犯罪概述
【難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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