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礎知識國際法:領事官員的特權與豁免(二)-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3 19:34:48領事官員執(zhí)行職務行為,不受接受國的司法和行政管轄。但有以下例外:(1)因領事官員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而訂立契約所發(fā)生的訴訟。(2)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國內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此外,領事官員主動起訴引起的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享受豁免。(3)在與管轄相關的作證義務方面,領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領事官員對其執(zhí)行職務所涉及的事項沒有作證或提供有關公文或文件的義務。除此之外領事官員不得拒絕作證。但如果領事拒絕作證也不得對其施以強制或處罰。另外,要求領事作證的機關應避免妨礙領事執(zhí)行職務,在可能情況下可以在領事寓所或領館錄取證言或證詞。(4)上述特權和管轄豁免的放棄必須由派遣國明示作出,并以書面通知接受國。對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的管轄豁免的放棄,不得視為對司法判決執(zhí)行的豁免的默示放棄。執(zhí)行豁免的放棄也必須分別明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