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聘用制的概念
文職制度中的聘用制,是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確定部隊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部隊用人單位的文職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
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是指編制文職人員且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軍隊團級以上建制單位。
在軍隊文職制度里,聘用制適用于面向社會招考的文職人員。面向社會招考的文職人員聘用前要經過全軍統(tǒng)一考試,考試合格者,部隊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關于聘用制合同的訂立
1.訂立原則
訂立聘用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訂立時間
對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自軍隊批準招錄聘用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3.生效時間
聘用合同由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生效。
4.合同管理
文職人員聘用合同文本式樣,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據需要適時作出修訂。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別由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各執(zhí)1份,有任免權限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存檔1份。
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全軍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負責本單位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關于聘用制合同的內容
1.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2.文職人員基本信息;
3.聘用合同期限;
4.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5.崗位紀律和崗位工作條件;
6.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等待遇;
7.聘用合同的變更、續(xù)訂、解除、終止情形;
8.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處理;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項。
關于聘用制合同的期限
為提高人才選拔質量,《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規(guī)定》區(qū)分不同聘用合同期限和招錄聘用方式,對文職人員的試用期作了規(guī)定。其中:對新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聘用合同期限為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聘用合同期限為3年至5年的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試用期計入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
文職人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至5年,流動性強、專業(yè)技術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崗位合同期限為1年至3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首次訂立合同的期限為5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據任務需要確定合同期限。參照國家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有關規(guī)定,結合軍隊文職人員職業(yè)特點,明確文職人員在軍隊工作滿25年,或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距規(guī)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可以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為使優(yōu)秀人才留得住、不稱職的走得出、退出軍隊后有保障,作為新的文職制度增加了辭職、辭退兩種退出方式,并對辭職、辭退和解聘的情形條件作了原則規(guī)定;取消了原來的最高工作年齡限制,明確文職人員退休年齡統(tǒng)一按國家和軍隊規(guī)定執(zhí)行;文職人員退出軍隊后享受國家和軍隊規(guī)定的相應待遇,轉移接續(xù)各種社會保障關系。
那么合同到底長什么樣呢?合同有哪些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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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規(guī)定》全文超過5000字,小編從該規(guī)定中精選了最核心的相關內容,包括了聘用合同訂立、聘用合同履行和變更、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監(jiān)督檢查、賠償責任這五部分。
一、聘用合同的訂立
1.訂立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對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自軍隊批準招錄聘用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3.文職人員聘用合同文本式樣,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據需要適時作出修訂。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別由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各執(zhí)1份,有任免權限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存檔1份。
4.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二)文職人員基本信息;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五)崗位紀律和崗位工作條件;
(六)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等待遇;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續(xù)訂、解除、終止情形;
(八)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處理;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項。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至5年。流動性強、專業(yè)技術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崗位,聘用合同期限為1年至3年。從高等學校應屆畢業(yè)生中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首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為5年。
6.首次訂立聘用合同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其中,聘用合同期限為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聘用合同期限為3年至5年的,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可以縮短試用期或者不實行試用期。
7.文職人員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的,應當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二、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聘用合同:
(一)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度被修訂或者廢止,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二)文職人員在用人單位范圍內的崗位專業(yè)系列、專業(yè)技術職務及其職責要求等發(fā)生變動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由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聘用合同變更書一式3份,分別由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各執(zhí)1份,有任免權限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存檔1份。
三、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受國家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內容基本同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一致。
四、監(jiān)督檢查
1.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其上級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
2.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關于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因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和級別調整等發(fā)生的爭議,按照軍隊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五、賠償責任
1.聘用合同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文職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直接涉及文職人員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二)未及時訂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將聘用合同文本交付文職人員的;
(三)違反本規(guī)定未向文職人員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證明的。
3.文職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違反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專業(yè)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與文職人員約定試用期,且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文職人員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文職人員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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