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之民法(13):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自然人對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權,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二)一般人格權的功能《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第1款第(三)項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的意義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情節(jié)嚴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權受侵害為由,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侵害一般人格權的構(gòu)成要件是:(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2)不構(gòu)成對具體人格權的侵害。(3)受害人實際遭受了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見例1和例2)。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1 20:10:29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沒有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兩種:一是二人以上即可構(gòu)成,沒有組織、沒有首要分子、不存在眾人可能隨時參與狀態(tài)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實施的共同犯罪,即聚眾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指有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即集團共同犯罪。(一)聚眾共同犯罪聚眾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聚眾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聚集糾合多人所實施的犯罪。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眾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聚眾犯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屬于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如刑法第317條第2款規(guī)定的聚眾持械劫獄罪。刑法并不一定處罰所有的參與者,如刑法第292條的聚眾斗毆罪。一類聚眾犯罪是否屬于共同犯罪,則要依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如刑法第291條規(guī)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處罰首要分子,而不處罰其他參與人。附:聚眾犯罪的條文歸納在現(xiàn)行刑法典中,共有11個條文規(guī)定了聚眾犯罪問題,其中有8個是在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289、290、291.292.301.303.309.317條),另外是242條第2款、268條、371條。聚眾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范圍問題,有四種模式:1.所有參與聚眾活動的人均構(gòu)成犯罪,即第317條的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2.聚眾進行違法活動的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構(gòu)成犯罪,而一般參與者不構(gòu)成犯罪:如第268條聚眾哄搶罪、第290條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沖擊國家機關罪,第292條聚眾斗毆罪;3.首要分子與多次參加者構(gòu)成犯罪:第301條聚眾淫亂罪;4.只有首要分子才構(gòu)成聚眾犯罪,而其他參加者不構(gòu)成聚眾犯罪:如第289條聚眾打砸搶行為搶走財物或者損毀財物的,第291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條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此時,其他參見者可能定妨害公務罪)。(二)集團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簡稱集團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團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l)人數(shù)較多(三人以上);(2)較為固定;(3)目的明確。注意:集團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集團性的殺人、集團性的搶劫等)。在處罰任意的集團犯罪的各種參與人時,必須適用刑法總則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