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軍隊文職考試公共科目經濟精華考點:社會保障體系-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軍隊文職考試公共科目經濟精華考點:社會保障體系發(fā)布時間:2017-06-02 23:22:02一、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民的基本生活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它一般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yōu)撫等方面組成。二、社會保障體系的功能社會保障的主要功能是:維持勞動再生產,提高勞動者素質,調節(jié)社會經濟關系,維護社會穩(wěn)定。三、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拉動風險的社會保障。為確保勞動者的生存權,國家和社會對失去勞動能力的人給予物質的扶助,使其維持基本生活需要,這被稱之為社會保險。其內容包括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多個方面。由于涉及面廣,覆蓋對象多,社會保險處于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核心地位。社會救濟:又稱為社會救助,指國家和社會對基于各種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給予的財務接濟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標準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福利:指國家和社會為維持和提高公民的一定生活質量而提供一定物質幫助,以滿足公民的共同和特殊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福利的目標不是為了濟貧,也不是為了維持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通過提供物質幫助使公民的生活質量不斷得到改善和提高。所以,社會福利在社會保障制度中處于較高的水平。社會優(yōu)撫:國家和社會對有特殊貢獻者及其家屬提供褒揚和優(yōu)惠性質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一般生活水平的制度。社會優(yōu)撫的對象是法定的特殊群體,即應當是對國家和社會有著特殊貢獻的個人及其家庭,如服兵役、因公犧牲或致殘等。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軍隊文職考試公共科目經濟常識: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軍隊文職考試公共科目經濟常識: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發(fā)布時間:2017-06-02 23:20:54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保障基本生活: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不僅是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進步的體現(xiàn)。2.維護社會穩(wěn)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解放、發(fā)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xiàn)共同富裕。實行社會保障,有利于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是社會主義國家實現(xiàn)共同富裕目標的一項重要手段,從而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wěn)定。3.促進經濟發(fā)展:首先,社會保障可以調節(jié)社會總需求,平抑經濟波動。其次,社會保障基金的長期積累和投資運營有助于完善資本市場。第三,社會保障確保勞動者在喪失經濟收入或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維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進程不致受阻或中斷。同時,國家還可以通過生育、撫育子女和教育津貼等形式對勞動力再生產給予資助,以提高勞動力資源的整體素質。4.保持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國家保持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因意外災害、失業(yè)、疾病等因素導致的機會不均等,使社會成員在沒有后顧之憂的情況下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二是通過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風險共擔,實現(xiàn)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分配結果的不公平。5.促進國民福利:現(xiàn)代社會保障不僅承擔著 救貧 和 防貧 的責任,而且還要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更廣泛的津貼?;A設施和公共服務,從而使人們盡可能充分享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成果,不斷提高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質量。

2017公共基礎知識馬政經: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1 20:45:27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持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黨的十六大的要求,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根據 獨立于企事業(yè)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guī)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 的目標,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第一,完善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第二,完善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第三,健全失業(yè)保險制度;第四,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五,探索建立農村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6-02 23:08:31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第一節(jié) 憲法實施概述一、憲法實施的概念憲法實施是指憲法規(guī)范在客觀實際生活中的貫徹落實,是憲法制定頒布后的運行狀態(tài),也是憲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基本形式,其內容即是將憲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權利義務關系,轉化為現(xiàn)實生活中生動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進而將體現(xiàn)在憲法規(guī)范中的人民意志轉化為人們的行為。從憲法實施的基本構成來看,主要包括兩大方面:1、憲法的執(zhí)行和憲法的適用。憲法的執(zhí)行通常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貫徹落實憲法內容的活動。這不僅包括這些機構本身無論在設置、職權范圍,還是在活動程序和活動方式上必須嚴格執(zhí)行憲法的規(guī)定,也包括這些機構在組織其他國家機關、建立各種制度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憲法的規(guī)定。憲法的適用則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貫徹落實憲法的活動。雖然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憲法能否被司法機關作為審判活動的依據,人們尚未達成共識,但憲法具有的一般法律屬性,以及世界上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表明,憲法適用不僅是憲法實施的重要途徑,而且是法治國家加強憲政建設、樹立憲法權威的重要內容。2、憲法的遵守。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依照憲法規(guī)定從事各種行為的活動。憲法的遵守既是憲法實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憲法實施最基本的方式。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頒布以后,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到遵守,那么也就根本談不上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憲法的遵守通常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根據憲法享有并行使權力和權利;二是根據憲法承擔并履行義務。因此,我們不能將憲法的遵守僅僅理解為只是承擔并履行義務,更為根本的還是國家機關依憲法享有并行使權力和權利。二、憲法實施的主要特點憲法作為法律的一種,自然具有與普通法律相同的許多特點,因而憲法的實施與普通法律的實施也存在許多共同點。然而,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憲法在內容和規(guī)范等方面表現(xiàn)出來的特殊性,又決定了憲法的實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實施的特點。(一)憲法實施的廣泛性和綜合性憲法實施的廣泛性包括憲法實施范圍的廣泛性和憲法實施主體的廣泛性。憲法是調整國家最基本社會關系的國家根本法,與其他法律往往只調整國家生活中的一個或幾個方面不同,憲法調整的范圍涉及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這也就是說,國家與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活動都必須遵循憲法的規(guī)定,都存在著實施憲法的問題。因此,憲法實施范圍的廣泛程度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擬的。與實施范圍的廣泛性相聯(lián)系,憲法實施主體也非常廣泛。由于社會關系是參與社會生活的各主體之間形成的關系,因而憲法實施的范圍涉及我國各種社會關系中一切主體的行為,而且憲法的實施也需要通過社會關系中一切主體的行為才能實現(xiàn),因此,憲法實施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憲法的實施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職責,而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也就構成為憲法實施的主體。所謂憲法實施的綜合性,是指憲法的實施不可能單純是憲法本身或者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問題,而是整個國家具有高度綜合性的社會問題。既然憲法在法治國家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同時,它的內容又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那么不僅憲法在規(guī)定過程中應該高度綜合,而且在憲法實施過程中也應該充分考慮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綜合因素,從而在整體上、宏觀上切實推進憲法的實施進程。(二)憲法實施的最高性和原則性憲法實施的最高性和原則性是由憲法的內容和地位決定的。由于憲法規(guī)定的是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因而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僅直接約束國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實施,而且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活動也具有最高的約束力。同時,由于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十分廣泛,因而在具體規(guī)定過程中,只能規(guī)定調整社會關系的一般原則,因此憲法的實施過程也就表現(xiàn)為憲法規(guī)范對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從宏觀上、總體上進行原則指導的過程。這種原則指導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憲法確定的是社會關系主體的基本方向和原則標準,一般不涉及人們行為的具體模式,這些具體模式則通常由一般法律進行調整;二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對人們的行為后果往往只是從總體上作出肯定與否定的評價,從而為一般法律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具體評價和追究法律責任提供基礎和依據。而且憲法實施的最高性和原則性,也決定了憲法實施與一般法律實施之間的相互關系:憲法實施是一般法律實施的基礎,一般法律的實施則是憲法實施的具體化。(三)憲法實施的直接性和間接性憲法實施的直接性和間接性包括憲法實施方式的直接性和間接性與憲法制裁的直接性和間接性兩大方面。就實施方式而言,其他法律的實施都具有直接性。雖然憲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具有直接性,但憲法的實施方式主要具有間接性的特點。這實際上是由憲法作為 母法 的特點決定的,也就是說憲法在實施過程中主要是通過具體法律規(guī)范來作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國家的其他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是以憲法為基礎并且不能與憲法相抵觸的,因此對普通法律的實施就是在間接地實施憲法。同時,既然一切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那么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就都必須予以追究。對違憲行為進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間接制裁兩個方面。直接制裁是指直接根據憲法來追究違憲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常由國家的代議機關作出,主要適用于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負責人的違憲行為。在我國,直接制裁主要表現(xiàn)為對國家機關違反憲法的法律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決議、決定和命令等宣布無效,并加以撤銷;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根據憲法規(guī)定予以罷免。間接制裁則指憲法對違憲行為不直接規(guī)定制裁措施,而是通過具體法律來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它是直接根據具體法律,對違反憲法原則同時又違反具體法律的行為作出的制裁。這類制裁相對于具體法律是直接的,而相對于憲法來說則是間接的。第二節(jié) 憲法的修改一、憲法修改的含義憲法修改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隨著社會現(xiàn)實的變化發(fā)展,出現(xiàn)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xiàn)實不相適應的時候,由有權機關依照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刪除、增加或變更憲法內容的行為。憲法修改有以下幾個特點:(1)憲法修改的機關是憲法授權的特定機關。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憲法的修改是牽一發(fā)動全身的事,只有憲法授權的修改機關才能對憲法進行修改。從各國憲法的規(guī)定來看,憲法的修改機關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憲法授權的特定國家機關。主要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二是根據憲法修改的需要,專門設立的憲法修改機關。(2)憲法修改必須嚴格按照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而且憲法修改的程序較之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為嚴格。(3)憲法修改是對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進行變更的活動,其變更或修改的對象是具有根本法形式特征的憲法,既包括憲法規(guī)范的內容變更,也包括憲法規(guī)范形式的變更。憲法修改是調整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生活沖突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基本原因主要表現(xiàn)在兩方面:一是為了使憲法的規(guī)定適應社會實際的發(fā)展和變北;二是為了彌補憲法規(guī)范在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漏洞。二、憲法修改的方式憲法修改應該采取何種方式,各國憲法規(guī)定不一,有些國家的憲法甚至沒有規(guī)定。從各國憲法規(guī)定和各國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大體上有以下兩種方式: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對憲法全文進行修改,以新憲法取代舊憲法。如1946年日本憲法、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和我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等,都屬于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主要是從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憲法基礎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內容上不排除保留原來的一些條款,甚至大部分條款,在結構上一般也維持原有結構不變。然而,全面修改的方式一般是在特殊情況下,或者是在國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問題發(fā)生變化的條件下才予以采用。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對憲法原有的部分條款加以改變,或者新增若干條款,而不牽動其他條款和整個憲法的修改方式。由于部分修改便于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能夠及時反映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fā)展變化,而且又能保持憲法的相對穩(wěn)定性,維護憲法的權威,因此在通常情況下,部分修改優(yōu)于全面修改。決定憲法是全面修改還是部分修改的關鍵在于,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現(xiàn)實的沖突程度。全面修改憲法的起因是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現(xiàn)實發(fā)生非正常性的嚴重沖突,如立憲或修憲的指導思想錯誤、憲法的基本制度與社會現(xiàn)實尖銳矛盾等;部分修改憲法的起因則是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現(xiàn)實之間發(fā)生的正常沖突。部分修改的具體方法包括修改條文、增補條文和刪除條文等。三、憲法修改的程序從各國憲法規(guī)定和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決投票、起草和公布修憲草案、通過和公布五個階段,但并非所有國家都必經這些程序。1、提案。提案是啟動憲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階段。如何規(guī)定修憲提案權的主體直接關系到修憲的社會效果。從各國的規(guī)定看,議會、政府或公民個人可以成為修憲提案權主體。多數(shù)國家采用政府與議會共同行使修憲提案權或者議會兩院各自行使提案權的形式。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64條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I/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2、先決投票。先決投票是將憲法修正案的草案提交憲法修改機關審議之前,由有關機關予以表決,以決定是否正式向憲法修改機關提出。如希臘憲法規(guī)定,憲法修正案應特別指明擬修的條文,并規(guī)定有關修改的決定,應經相距至少一個月的兩次投票表決通過后,始得正式提交下屆國會審議。3、起草和公布修憲草案的程序。起草是指在決定憲法應該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權機關對決定修改的部分進行具體的草案擬定。起草的目的不是決定憲法應否修改,而是決定憲法條文應該如何修改。公布修憲草案是指起草工作基本結束之后,憲法修改機關審議通過前,依據憲法規(guī)定將憲法修正案的草案予以公布的修憲程序。荷蘭、比利時等國憲法都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4、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是憲法修改機關審議、表決、批準憲法修正案的程序。如意大利憲法規(guī)定,議會在審議憲法修改草案時必須進行兩次審議,而且兩次審議之間應間隔一定的時間方能通過。盧森堡憲法規(guī)定,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須議會3/4的議員出席并以2/3以上的多數(shù)同意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批準是指憲法修正案依法定程序通過后,按照憲法規(guī)定要由特定機關批準或須經全民公決后方能生效。5、憲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公布是修改憲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經程序。憲法修正案只有經過法定的公布程序,才能正式生效實施。一般說來,公布憲法修正案的機關主要有國家元首、議決機關和行政機關等情況。四、我國憲法的修改(一)我國的憲法修改制度1954年憲法對我國憲法修改制度從兩個方面作了規(guī)定:一是規(guī)定了憲法修改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是規(guī)定了憲法修改的通過程序,明確規(guī)定要求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的多數(shù)通過。1975年憲法只規(guī)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修改憲法的職權,沒有對相關程序進行規(guī)定。1978年憲法對憲法修改的規(guī)定與1975年憲法基本相同。現(xiàn)行憲法在繼承1954年憲法關于修改憲法的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憲法修改制度有了新的發(fā)展。根據現(xiàn)行憲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憲法修改制度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規(guī)定了憲法修改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規(guī)定了憲法修改的提案主體。憲法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l/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3)規(guī)定了憲法修改的通過程序。憲法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此外,從現(xiàn)行憲法的四次修改來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憲法修改建議對我國憲法修改制度和憲法修改實踐具有重要意義。(二)我國憲法修改的實踐自1954年憲法制定以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fā)展和變更,我國憲法共經過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對1954年憲法的修改,通過并頒布了1975年憲法。1954年憲法是當時歷史條件下一部比較好的憲法,但在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憲法中的許多規(guī)定與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了。1958年實現(xiàn)人民公社化后,憲法規(guī)定的一些政治經濟制度實際上已被修改和棄置。但因種種原因,憲法一直沒有進行修改。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按照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對1954年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通過了1975年憲法。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對1975年憲法的修改,通過了1978年憲法。1976年10月粉碎 四人幫 反黨集團后,我國開始步人一個新的歷史時期,1975年憲法存在的問題亟待修改。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1975年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通過了1978年憲法。第三次全面修改是對1978年憲法的修改,通過了1982年憲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標志著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歷史時期,經過4年改革開放的實踐,我國社會關系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1978年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通過了1982年憲法,即現(xiàn)行憲法。我國憲法的六次部分修改分別是:(1)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1978年憲法若干規(guī)定的修改。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問題的決議》,對1978年憲法的部分內容作修改。(2)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對1978年憲法再次作了修改。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將第45條修改為: 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 取消了原第45條中 有運用 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 的權利 的規(guī)定。(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對現(xiàn)行憲法所作的修改,共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第三節(jié) 憲法的解釋一般而言,憲法解釋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或原則對憲法內容、含義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種說明。依據憲法解釋的主體性質和憲法解釋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將憲法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兩種。正式解釋又稱有權解釋,是由憲法授權的機關或憲法慣例認可的機關依據一定的標準或原則對憲法條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正式解釋的功能主要在于:闡明憲法規(guī)定的含義,保證憲法的準確適用;維護法制統(tǒng)一和憲法尊嚴;彌補憲法因時代變遷而產生的不足,推動憲法的自我完善。非正式解釋又稱無權解釋,系指非法定的機關、團體和個人對憲法條文所作的說明,該說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憲法的學理解釋即是非正式解釋的一種。非正式解釋反映憲法主體對憲法的認識,對正式解釋起到參考借鑒的作用。本節(jié)主要介紹正式解釋的基本問題。一、憲法解釋的機關正式的憲法解釋總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作出,它或者是憲法規(guī)定的或者是憲法慣例認可的。近現(xiàn)代各國解釋憲法的機關不盡一致,綜合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1、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的制度源自英國。英國自從建立議會制度以后,就將議會作為主權機關,因而不允許司法機關推翻議會所制定的法律;同時在英國,憲法和法律沒有明顯區(qū)分,所以憲法和法律的含義如何,也只能由議會作出解釋。我國的憲法解釋權由立法機關行使。如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67條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立法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并且必須按照立法程序進行。立法機關既可以主動對憲法進行解釋,也可應其他機關或政黨等的請求進行解釋。憲法解釋既可以單獨以立法機關的決議、決定的形式出現(xiàn),也可寓于立法機關的立法文件之中。2、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照司法程序解釋憲法的體制起源于美國。1803年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決,確立了 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 、 闡釋憲法是法官的職責 的憲法規(guī)則,從此開創(chuàng)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六十多個國家采用司法機關解釋憲法的制度。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在審理案件時才可以附帶性地審查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如果認為違憲可宣布拒絕在本案中適用。該解釋只對審理的具體案件產生法律效力,一般沒有普遍的約束力。3、專門機關。解釋憲法的專門機關是指由依據憲法或其他憲法性法律的授權而專門成立的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如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特別設立的機關。專門機關解釋憲法普遍采用司法積極主義原則。最早提出設立憲法法院的是奧地利規(guī)范法學派代表人物漢斯 凱爾森。目前奧地利、西班牙、德國、意大利、俄羅斯、韓國等國均建立了憲法法院,而法國等國家建立了憲法委員會。實行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解釋憲法是國家最重要的權力,因而行使這一權力的機關應該居于普通機關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決在憲法上所發(fā)生的問題,以保障憲法的尊嚴。二、憲法解釋的原則毫無疑問,對憲法進行解釋不能隨心所欲,有權機關在解釋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而對憲法解釋的原則又可分為總的原則和具體的原則。在總的原則方面,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變化影響深遠,因而對憲法的解釋必須堅持從嚴的原則。但憲法規(guī)范的原則性、綱領性以及憲法必須適應社會發(fā)展需要的特點又決定了必須根據新情況對憲法進行及時解釋。因此,總的原則應該是,以從嚴解釋為主,但并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一定的靈活解釋。就憲法解釋的具體原則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項:(1)依法解釋原則。(2)符合制憲目的原則。(3)以憲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為指導原則。(4)適應社會發(fā)展需要的原則。(5)字面解釋原則。(6)整體解釋原則。三、憲法解釋的方法憲法解釋的方法是指具體解釋憲法的技術手段。根據各國憲政實踐以及學者們的分析總結,各國在開展憲法解釋工作過程中,運用的方法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四種:1、統(tǒng)一解釋。統(tǒng)一解釋是指對人們理解不一的憲法條文作出明確而統(tǒng)一說明的方法。這種方法可以消除人們之間的誤解,從而明確承認或者否認某項行為規(guī)范,并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能夠一體遵循。2、條理解釋。由于憲法規(guī)范具有原則性、概括性和綱領性的特點,因此,為準確理解憲法條文的含義而根據文字含義、法理、先例、類推和上下文之間的關系等予以說明的方法就是條理解釋。條理解釋的方法在具體實踐中運用得較多,而且其中包含的幾個方面,或者被單獨運用,或者被同時運用。3、補充解釋。補充解釋是指憲法在規(guī)定過程中存在遺漏,而在實施中通過解釋予以適當補充的方法。這種解釋方法可以消除憲法條文內容上的缺漏,從而使憲法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發(fā)揮其靈活完整的作用。4、擴大解釋。擴大解釋是指由于社會情況的變化、發(fā)展,使憲法的內容不能滿足社會現(xiàn)實的需要,因而通過憲法解釋擴大其含義的方法。這種解釋方法具有高度的適應性,它既能避免煩瑣的修憲手續(xù),又能重新賦予憲法以生機和活力。但由于這種解釋方法彈性太大,因而稍不注意會產生很多弊端,所以在運用過程中必須慎重。四、憲法解釋的程序由于各國憲法解釋體制不同,在憲法解釋中遵循的具體程序也有所不同。概括起來看,憲法解釋程序通常包括:1、憲法解釋的主體與事由:明確規(guī)定憲法解釋主體。在我國,依據憲法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2、憲法解釋請求的提起:由哪些主體提起憲法解釋,各國的規(guī)定是不盡相同的。有的國家采用預防性解釋的制度,即國家立法時,對憲法規(guī)定有疑義的,請求解釋;有的國家規(guī)定抽象審查性解釋,即雖然并沒有個案的發(fā)生,但特定的機關基于申請而解釋;還有具體審查性解釋和個人請求的情形等。個人一般情況下不得請求解釋憲法,但在公民個人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侵害,窮盡所有的法律途徑仍得不到救濟時,可以向特定機關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3、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規(guī)定接受解釋請求的工作機構和決定解釋憲法的相關主體與程序。4、憲法解釋的審查:提出憲法解釋要求后,憲法解釋機關依照一定程序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作出解釋。5、憲法解釋案的起草:在程序上要規(guī)定如何起草憲法解釋案以及如何對解釋案進行審議。為了增強憲法解釋的科學性,在憲法解釋案的起草過程中有些國家成立專門的憲法解釋咨詢委員會等機構。6、憲法解釋的通過:為了保證憲法解釋的權威性,提高憲法解釋的合理性,應規(guī)定比法律解釋更為嚴格的程序。通常憲法解釋案以全體委員的2/3以上的多數(shù)才能通過。憲法解釋公布后,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等應及時作出適當?shù)恼{整。第四節(jié) 憲法實施的保障一、憲法實施保障的內容憲法實施保障在一定意義上亦即憲法監(jiān)督,是立憲國家為了促進憲法的貫徹落實而建立的制度和開展的活動的總稱。與憲法實施保障相聯(lián)系,還有一個違憲審查的概念。違憲審查是指為保障憲法實施,對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機關、組織和公民的行為進行審查,并對其是否違憲作出裁決的活動。就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內容來說,主要包括兩大方面:1、規(guī)范的合憲性保障,即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憲性。憲法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因而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一般法律,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法規(guī)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不僅會有損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從而妨礙憲法的貫徹實施,而且所謂法治國家建設也只能成為空談,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憲法的原則精神只有通過普通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化,通過整個國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備才能有效實施。如果法律、法規(guī)背離憲法的原則精神,那么憲法實施也就根本無從談起。因此,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是憲法實施保障的重要內容。2、行為的合憲性保障,即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如前所述,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將憲法作為自己根本的行為準則。因此,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是憲法實施保障的又一重要內容。二、憲法實施保障的體制綜觀世界各國的憲法規(guī)定和憲政實踐,憲法實施保障體制主要有以下三種:(一)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于美國。1803年,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審理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的判決中明確宣布: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德;闡明法律的意義是法院的職權,從而開創(chuàng)了由聯(lián)邦最高法院審查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先例。從此以后,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受美國的影響,并將這種體制擴展到地方法院,采取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方式,通過具體案件的審理以審查確定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二)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于英國。英國長期奉行 議會至上 原則,認為議會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是主權機關。因此,應該由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社會主義國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我國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職責。(三)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于1799年法國憲法設立的護法元老院。根據規(guī)定,護法元老院有權撤銷違反憲法的法律。從發(fā)展趨勢來看,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已日益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并且有可能成為占據主導地位的體制之一。盡管名稱并不一致,比如有的稱憲法法院、有的稱憲法委員會等,但是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主管機構必須專門設立并負有專門的職責權限等則是一致的。三、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從世界各國的憲政實踐來看,盡管各國憲法實施保障的工作方式、方法互有差異但其基本方式不外乎以下幾種:(一)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這種方式通常適用于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過程。當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頒布實施之前,由有關機關對其是否合憲所進行的審查。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違憲,即可立即修改、糾正。事后審查是指在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性文件頒布實施以后,由有關機關對其是否合憲所進行的審查。事后審查往往發(fā)生于人們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合憲性產生懷疑,或者因特定機關、組織、個人提出合憲性審查的請求情況。(二)附帶性審查和憲法控訴附帶性審查是指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因提出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性文件是否違憲的問題,而對該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性文件所進行的合憲性審查。附帶性審查往往以爭訴事件為前提,所審查的也是與訴訟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性文件。憲法控訴則指當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后向憲法法院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提出控訴的制度。一般說來,憲法控訴必須以存在接受憲法控訴的機關和憲法訴訟制度為前提。四、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機制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機制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逐漸完善的曲折發(fā)展過程?,F(xiàn)階段的憲法實施保障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政治保障政治保障是指中國共產黨帶頭模范地遵守和執(zhí)行憲法。這是憲法得以貫徹落實的根本保證。中國共產黨是執(zhí)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于領導地位。但是在憲法和法律面前,共產黨與其他政黨、組織一樣,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只要我們黨真正帶頭模范地遵守和執(zhí)行憲法,那么其他政黨、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也會自覺地遵守和執(zhí)行憲法。(二)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憲法自身的保障。當代憲法大多規(guī)定了如下內容,并通過這些規(guī)定有力地促進了憲法的實施。這些規(guī)定包括:1、明確規(guī)定憲法是國家根本法。2、明確規(guī)定其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規(guī)定一切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與憲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行為準則等。3、明確規(guī)定修改憲法的特別程序。(三)制度保障在我國,憲法實施保障制度主要呈現(xiàn)出以下特點:1、從憲法實施保障的機關來看,我國屬于立法機關實施憲法保障的模式。由于社會主義國家往往是由代表機關統(tǒng)一行使國家權力,并將其中立法權力授予自己,因此,既可以稱之為立法機關實施憲法監(jiān)督模式,也可以稱之為代表機關或權力機關實施憲法監(jiān)督模式。這種模式是由1954年憲法確立的。在保留全國人大行使憲法監(jiān)督職權的基礎上,現(xiàn)行憲法又授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憲法監(jiān)督的職權,規(guī)定了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協(xié)助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做好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工作,審查各種法律文件的合憲性;同時還強調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保證憲法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之職責。2、從憲法實施保障的方式來看,我國采取事先審與事后審相結合的方式。如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又如立法法規(guī)定,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須報省、自治區(qū)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等等均屬于事先審查。而事后審查主要是指,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shù)臎Q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地方各級人大有權撤銷常委會的不適當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和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四)依靠人民群眾我國憲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同時也保護每個公民正當?shù)膫€人利益。憲法能否貫徹執(zhí)行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十分密切。因此,廣大人民群眾不僅自己要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而且還要監(jiān)督各級國家機關、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憲法。應該肯定,我國憲法實施保障機制為貫徹落實憲法,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還存在著一些不足。諸如缺乏專門的憲法實施保障機關、憲法監(jiān)督的方式還較單一、違憲制裁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夠強、廣大干部和群眾的憲法意識比較淡薄等。因此,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機制,樹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仍然是一項緊迫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