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備考-人民警察紀律的概念和特點 - 行測知識

招警考試備考-人民警察紀律的概念和特點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招警考試備考-人民警察紀律的概念和特點

人民警察紀律,是指根據人民警察職業(yè)特點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守的義務性行為規(guī)范的總稱。

人民警察的紀律,是人民警察為正確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職務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人民警察是一支紀律部隊,其紀律不同于其他組織的紀律,也不是一般的組織紀律,而是具有法律屬性的紀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紀律具有更明確、更強烈的強制性和約束作用。由于人民警察在職權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紀律對人民警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人民警察在履行職務時,必須具有鐵一般的紀律,決不允許各行其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嚴明的組織紀律,是人民警察的一個顯著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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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備考知識:警察的概念 - 行測天天練

政法干警備考知識:警察的概念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警察的概念

(一)警察的詞意。

在我國古字的含意上,先事戒備謂之警,見微知著謂之察。

如:玄高勞軍的故事謂警;

呂不韋編寫的《呂氏春秋》中的諷諫秦王變法的〈〈察今〉〉,孟子的明察可見秋毫之末

從對付違法犯罪的職能上應用警察,系指警之在前,察之于后。

警與察二字合用,較早見于〈宋史〉和〈金史〉?!唇鹗钒俟僦尽抵T京警巡院掌平理獄訟,警察別部。這里的警察是檢察、監(jiān)察的意思。

英語police,自近代警察行政建立以后,則專指國家內務行政中的以強制力量維護社會秩序的力量。

我國清朝末年,日本人向中國介紹西方警政時,將police譯為警察。

(二)警察的概念

從多種角度來看,警察有以下的概念系列:

第一,警察,作為社會力量,系指警察機關或警察人員。作為警察力量涵義上的警察概念,指的是按照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為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秩序所設置的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第二,警察,作為社會作用,系指警察作用。社會作用涵義上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是國家依據法律以強制手段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行政作用。

第三,警察,從社會行為的角度來看,警察系指警察行為,作為警察行為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即國家按照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運用武裝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以強制性實力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國家獎勵見義勇為是因為這種行為符合國家的統(tǒng)治需要,是一種實際上的警察行為。

以上三種不同角度的警察涵義,均有其科學性。作為警察行為涵義的警察概念是具有普遍意義的,可以作為警察學研究的邏輯起點。

1.警察是階級專政的工具。警察按照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實行統(tǒng)治與管理。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通過國家的政策與法律表現出來。

西方國家強調警察要服從法律、維護法律,但實際上它的法律也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馬克吐溫的耶普耶普島的金喇叭,白宮游說集團,院外游說集團所造成的兩岸狀況〈與臺灣關系法〉和同時保持與中國的接觸,克林頓、小布什的政策變化和私下解釋。

2.警察綜合地體現了行政的、刑事的和武裝的作用。

3.警察依靠實力性強制手段。各種司法與管理的行為中都有種種強制手段,但他們主要是通過意思表示實現的。警察則不僅如此,它更有可以依法實施人身強制的實力手段,足以克服意思表示的強制遇到的任何反抗。將強制性實力集中于警察行為,是控警政的一個進步,可以防止國家的其他部門濫用人身強制實力手段。

老百姓的虎皮之說表明對警察的又恨又怕的心態(tài)。同時說明不僅是與個人,而是與一個集團,一個有現狠的團體相對抗。法律給予公安機關四類十四項權力。

意思表示表明它也是有力量的或有力量后盾的機關。但是,這只是可能性的后果,它的強制性要通過其他部門的強制性來表示。

實力性表明它的強制是現實性的。如人犯逃跑時,不聽警告的,可以開槍。而稅務部門則不能。如果發(fā)生沖突,稅務部門是正當防衛(wèi),公安部門則是職責行為。

關于這一點,也有一個發(fā)展過程,曾有過三等功和三年刑之說。北京鐵路公安的一位同志曾引發(fā)過一次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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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試備考-人民警察的獎懲制度 - 行測知識

招警考試備考-人民警察的獎懲制度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招警考試備考-人民警察的獎懲制度

獎懲,是獎勵和懲處的總稱。獎勵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下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實施的精神和物質上的嘉勉和表彰;懲處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并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轉,對違反組織紀律并造成損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的處罰措施。

(一)獎勵

注重開展獎勵工作是公安機關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可以說,從優(yōu)公安隊伍開始就有了公安機關的獎勵工作。

公安機關獎勵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有效手段,在加強公安人事管理、促進公安工作和讀物建設剛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國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們公安機關立功創(chuàng)模運動試行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獎懲條例(試行)》。隨著形勢的不斷發(fā)展,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也面臨諸多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加強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2003年根據《人民警察法》、《國家軍隊文職招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實際,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以下簡稱《獎勵條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頒布施行《獎勵條令》是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精神,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的具體體現。標志著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在規(guī)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設上邁出了新的步伐。

1獎勵公安做的原則

《獎勵條令》第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按績施獎

2發(fā)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3公開公平公正

4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

1.獎勵的種類和等級。

集體獎勵: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個人獎勵:授予榮譽稱號,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2.獎勵的審批權限和方式。根據《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第13條規(guī)定,個人嘉獎、集體嘉獎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批;個人三等功、集體三等功,屬于地、市公安處、局以下機關的,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屬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機關的,分別由公安廳、局和公安部審批。個人一、二等功和集體二等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公安部機關的,由公安部審批。集體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稱號的,由公安部審批。

根據《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第14條規(guī)定,對獲得獎勵的個人,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頒發(fā)獎章、證書;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提前晉升警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頒發(fā)集體嘉獎證書、集體立功獎狀、錦旗。

3.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獎勵條令》第十條規(guī)定,副歌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1)在偵破刑事案件中,團結協(xié)作,不怕艱險,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績的。

(2)在維護社會治安,處置突發(fā)事件,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行動迅速,措施得當,有顯著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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