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備考:意思表示的生效
2016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即將來臨,紅師教育為了解決各位考生在2016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考試中常識判斷部分復習難的情況,對常識判斷的知識點進行梳理。今天紅師教育帶來《2016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備考:意思表示的生效》一文,詳細講解意思表示生效的各種狀況與經典例題,希望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 1.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拋棄所有權),一經作成即生效力。所謂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認的方式將其意思最終表達出來。 (2)但有一個例外:遺囑為死因行為,遺囑經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遺囑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生效。 2.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首先應強調一點: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須經作出,意思表承才有生效的可能性。
所謂作出指表意人應當使意思表示向受領人方向運動,并且能夠預期在正常情況下意思表示將到達受領人處(見例15和例16)。具體而言,又分兩種情況: (1)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動售貨機、構成要約的商業(yè)廣告)于作出時生效,不存在到達或了解的問題。 (2)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權、對特定人的要約、承諾、解除合同)的生效,分兩種情況:①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須經作出和到達兩個環(huán)節(jié),于到達時生效。所謂到達,指意思表樂已進人相對人的支配范圍,置于相對人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狀態(tài)(不要求相對人實際知悉)(見例17)。②以對話方式作出的,須經作出和了解兩個環(huán)節(jié),自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所謂了解,指依通常情形,客觀上可能了解意思表示的內容(見例18)。
信寫好后,因尚未拿定主意,甲未發(fā)出該信,將信放在自家書桌上。乙到甲家串門時偷看了此信,回家后乙給甲發(fā)短信曰:我完全同意花500萬元購買你的那幢別墅。甲看到短信后,未置可否。問: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成立?①甲對乙的要約屬于対特定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須依序經過作成(客觀上存在)、作出(向對方所在方向發(fā)出)、到達(或了解)三個階段才能生效,相對人乙才取得承諾的資格。②現甲的要約僅作成,尚未作出,也談不上到達,尚未生效,乙無承諾的資格。③結論:買賣合同不成立。 例16甲因不滿于人大代表多為職業(yè)盜竊犯的現狀,決定于3月16日前往乙商場盜竊。甲偷得很敬業(yè),從樓上偷到樓下。最后,甲來到乙商場位于地下二層的倉庫。
甲很生氣,第-天起訴了乙商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①設置自動售貨機的性質屬于以推定方式對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買賣要約,該要約必須作出才可能生效。同時,因其相對人為不特定人,該要約作出即可生效,無須到達(或了解)。②自動售貨機這一要約之作出的要求有三:(a)放置于營業(yè)場所;(b)有存貨;(c)不存在機械故障。③乙商場在地下三層倉庫中設置的自動售貨機不符合作出的要求,該要約尚未生效,甲未取得承諾的資格(因為:承諾的對象必須是正在生效的要約)。④結論:甲、乙間的買賣合同尚未成立,甲無權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例17甲享有法定解除權,甲多次對朋友表示要解除合同,但甲一直沒有向對方當事人乙發(fā)出解除的通知。乙也聽到了甲要解除合同的風言風語。
②甲未向乙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也談不上到達。故甲、乙間的合同尚未被解除。 例18甲在鳥巢觀看際足球比賽,因中男子足球隊暫時以5比4領先于巴西女子足球隊(現場觀眾情緒高漲,人聲鼎沸,震耳欲聾。甲發(fā)現乙(賣大米的個體戶)在35米開外的地方看球,顯得很High的樣子。甲覺得這是一個做生意的良機,就掏出自己的iPhone6手機對乙喊道:乙,我把這個手機以5000元賣給你!乙沉思片刻,對甲高聲呼喊道:明天給你送500斤大米。沒問題!Noproblem!①甲以對話方式對乙發(fā)出要約,該要約自乙了解時生效。②甲以對話方式對乙作出的要約未被乙了解,該要約尚未生效。③結論。甲、乙間手機買賣合同尚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