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約談說明注意事項與要求-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二)工作要求1.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統(tǒng)一采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建議書》;采用電話聯(lián)系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及時做好電話記錄,內容包括接電人姓名、電話號碼、通話內容和時間等。約談對象應為納稅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財務負責人。2.嚴格按照[《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5〕43號)]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試行)》(蘇國稅發(fā)〔2004〕227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三)政策依據(jù)1.納稅評估中發(fā)現(xiàn)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事先發(fā)出《納稅評估約談說明建議書》,提前通知納稅人。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yè)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yè)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經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通過企業(yè)財務部門進行安排。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稅務約談的,可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后延期進行。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稅務約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托代理合法證明。[《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5〕43號)]2.約談說明是評估人員在評估分析的基礎上,就需要納稅人說明的疑點問題,約請納稅人進行說明的過程。評估部門可采取信函、電話兩種方式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統(tǒng)一采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建議書》;采用電話聯(lián)系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及時做好電話記錄,內容包括接電人姓名、電話號碼、通話內容和時間等。約談對象應為納稅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財務負責人.為保證約談說明的效果,主管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可將要求說明的主要問題一并告知納稅人,但不得涉及發(fā)現(xiàn)疑點的具體評估方法。約談說明可以采用當面說明、電話說明、書面說明、電子郵件說明等多種形式。當采用當面說明形式的,原則上要有二名評估人員同時參加,并做好《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當采用電話說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評估人員負責交流,并做好《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如約談后納稅人愿意自查補稅的,應將此意見作為約談說明內容,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上進行記錄。對通過當面說明或電話說明等形式仍不能說明問題的,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說明材料。納稅人因某種合理原因不能按稅務機關建議的時間說明情況,需要延期的,可在稅務機關建議的時間到期前1日向稅務機關的聯(lián)系人說明情況,重新約定說明時間。重新約定的說明時間到期后,納稅人未能履約的,視同納稅人拒絕約談。為減少約談工作量,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如納稅人主動選擇以自查補報代替約談說明的,應在約定的約談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納稅評估部門反饋自查補稅資料(包括自查補稅的項目內容、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的復印件)。[《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試行)》(蘇國稅發(fā)〔2004〕227號)]

2017解放軍文職公共基礎知識:行政法之說明理由制度-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22 22:09:32說明理由是關于行政決定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用意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適用于行使裁量權限和不利于當事人的行政決定。這一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專橫和權利濫用、便于司法審查和法制監(jiān)督。行政決定所持有的理由需要確切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政策根據(jù),所以說明理由與指明事實根據(jù)和法律政策依據(jù)相關聯(lián)。說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要求。我國行政立法中規(guī)定說明理由制度的,比較典型的是行政處罰法。該法第31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41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