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合同-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7-18 13:48:39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于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于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于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盡管其已經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fā)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系,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系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guī)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什么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勺兏?、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②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是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撤銷權的消滅: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慶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乳膠漆一批,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謊稱國產乳膠漆為進口乳膠漆。甲公司事后得知實情,適逢國產乳膠漆暢銷,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則希望這批貨以更高的價格賣給別人,此時: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貨或預付貨款或遞交確認合同有效的通知,則合同成為確定的有效合同;乙公司不能以合同訂立存在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從而使合同失去約束力。由此可見,我國對于一方錄事人欺詐對方當事人而訂立的合同是作為可撤銷合同來處理的,這樣就給予受到欺詐方選擇權,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詐的一方當事人認為不必撤銷合同的,則可以補正合同的效力。注意:我國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僅賦予受到欺詐的一方,而欺詐方是沒有選擇權的,所以不能主動主張合同可撤銷。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4 20:40:41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著作財產權中的某一項或多項權利的使用而達成的協議出版單位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就是一種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內容規(guī)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出版合同中所說的 出版權 ,實際上就是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的結合(有時也可再包括其他內容)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很多如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等(就某部作品來講)使用人需要使用與哪部作品有關的哪些權利,著作權人愿意許可他人使用哪些權利,都由當事人協商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是訂立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和基礎合同中必須對此作出清楚、明白、準確無誤的規(guī)定(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否專有授予專有使用權,意味著著作權人只允許特定的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且在此期限內著作權人不僅本身不能以相同方式使用而且也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如果著作權人授予的是非專有使用權,那么,在合同有效期內,著作權人不但自己仍可使用,而且還可以再許可第三方使用有關權利出版者在出版合同中與著作權人約定取得的專有出版權,即為專有許可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是指出版物可以發(fā)行的地區(qū)(在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的情況下)一般在合同中必須明確:發(fā)行的范圍是全世界還是某個或幾個大洲是僅限中國大陸地區(qū)還是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在內的全中國范圍等許可使用的期間:是指使用人有權使用作品的時間期限如合同約定使用期為十年,到期使用人便不能再使用該作品,否則便構成違約侵權(四)付酬標準和辦法被許可人使用作品,一般都要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使用費的數量多少以及支付方式,都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因出版圖書而支付報酬,就應約定報酬的形式(是一次性稿酬還是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者是版稅等)和標準(如稿酬標準為每千字多少元,或者版稅率是多少)等,這是對使用費數量的約定關于使用費是分期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支票支付,是直接以人民幣支付還是折合成外幣支付等的約定,則屬于對付酬方式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