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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時間

(一)時間的含義

1.實施程序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期間或時點。

2.何時[期中還是期末]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通常,證據產生的時間決定了程序實施的時間:期末賬戶余額只能在接近期末或期末后實施程序;期間的交易、事項既可以選擇在發(fā)生時獲取證據,也可以選擇在期末或期后實施審計,但必須權衡利弊。

(二)時間的選擇

時間的選擇,主要是在期中與期末之間權衡。

期末實施程序屬于常態(tài)。期中實施程序既有好處,也有局限性。好處:早計劃、早發(fā)現(xiàn)、早解決。期中實施審計程序的局限性:

1.可能難以獲取期中以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剩余期間還會發(fā)生重大交易或事項,影響證據有效性;

3.管理層可能在期末調整甚至篡改期中以前的記錄。

通常,當重大錯報風險較高時,應考慮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如期中實施了進一步程序,還應當針對剩余期間獲取審計證據。

(三)時間的考慮因素

1.控制環(huán)境[列在首位。涉及到期中證據有效性能否延伸到期末]

2.何時能得到相關信息[實施程序時間在獲得信息之后/彩虹總在風雨后]

3.錯報風險的性質。例如,被審計單位可能在期末以后偽造銷售合同以虛增收入,注冊會計師可考慮在期末獲取所有銷售合同及相關資料。

4.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例如,對存貨期末余額,不能在期中實施監(jiān)盤程序。

5.審計程序的性質。例如,觀察可能只適用證實內部控制在特定時點的執(zhí)行情況,難以證實在一段時間的執(zhí)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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