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總則的重要制度,二者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首先,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解決的都是一個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一段事件以后,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其次,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所側重保護的利益是不同的。宣告失蹤重點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宣告死亡重點保護厲害關系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我們將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對比學習,有助于我們更好的記憶。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不僅是民法總則的重要制度,它也是民事訴訟的特殊審理程序。因此我們在學習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時候要從實體和程序的角度去分析。
《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只有公民實施了違法行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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