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軍隊文職公共科目備考:關于累犯的理解-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在刑法當中,累犯是在考試中經(jīng)常會涉及到的一個知識點,所以需要大家能夠對累犯進行透徹的理解與把握。但是在教學實踐當中發(fā)現(xiàn),學員對于累犯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誤區(qū),那么我們今天就來給大家詳細地講解一下累犯。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我們先來看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因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這里面有三個點需要大家注意。1.累犯所犯的犯罪行為,前后必須均為故意犯罪,有一個不是故意犯罪即不可成立累犯,比如因故意殺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執(zhí)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又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這種情況下因為后一個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不能成立累犯。2.累犯當中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之后再犯的才是累犯,如果是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那么應當數(shù)罪并罰。比如說因故意殺人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執(zhí)行到第8年的時候在監(jiān)獄內又犯了故意犯罪,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先減后并的原則進行數(shù)罪并罰。3.累犯要求兩個犯罪之間的間隔期為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赦免后的5年內。如果超過5年的話,即不是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