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動產與不動產-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20 23:29:45(1)區(qū)分不動產和動產的法律意義動產和不動產在權利公示方法、權利變動要件以及訴訟管轄、法律適用等方面都有所不同。①二者的權利公示方法不同不動產上的權利一般是根據登記薄的記載來認定,而不必依賴對物的占有狀態(tài)來判斷。動產則除少數例外情形如汽車、船舶外,只能以其實際占有情況作為其權利的公示手段。②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須以登記的完成為其要件,而動產物權的變動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則多以交付為要件。③在二者上面所成立的他物權類型不同用益物權多以不動產為客體,質權、留置權多以動產為客體。④訴訟管轄及國際私法上的法律適用等有所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一般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動產與不動產的區(qū)分標準我國《物權法》沒有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界定,一般是以物能否移動并且是否會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作為不動產與動產的區(qū)分標準。①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在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都對不動產做了列舉式的規(guī)定。根據前者第92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是指 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后者第186條的解釋是: 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上的不動產除土地外,還包括房屋、林木等土地定著物。②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其特征是能夠移動并且其價值不因移動而受損,比如汽車、電視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