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文職招聘考試行測法律法規(guī)常識:房屋拆遷后,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行測法律法規(guī)常識:房屋拆遷后,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行測法律法規(guī)常識:房屋拆遷后,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房屋拆遷后,房屋租賃關系仍然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為理由終止租賃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補償安置的房屋里。

如果補償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條件不一樣,雙方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來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法律法規(guī)條文【軍隊文職招聘考試信息網】: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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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關于風險轉移的規(guī)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關于風險轉移的規(guī)定減小字體增大字體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關于風險轉移的規(guī)定

(1)風險分擔的原則CISG風險分擔原則:

①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原則: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至買方。

②過失劃分原則: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后遺失或損壞,買方仍需履行付款義務,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所致。

③國際慣例優(yōu)先原則:雙方當事人業(yè)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④劃撥是風險發(fā)生轉移的前提條件:

A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fā)生轉移。

B劃撥,又稱特定化,是指對貨物進行計量、包裝、加上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fā)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貨物已經歸于合同項下。

C當交貨涉及運輸時,風險于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到買方,但在貨物未劃撥合同項下前不發(fā)生轉移;

D在交貨不涉及運輸時,風險是在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發(fā)生轉移,但當貨物未劃撥合同以前,不得視為移交給買方處置。

(2)風險轉移的時間

①涉及運輸的交貨。

A賣方沒有義務在指定地點交貨時,風險于貨物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

B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時,風險以在該地點貨物交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

C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未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②在途貨物的交貨。

A對于在運輸途中出售的貨物,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

B如賣方通過向買方轉移運輸單據作為交貨依據時,則從貨物交付給簽發(fā)載有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時起,風險由買方承擔。

③不涉及運輸的交貨(兩種情況):

A在賣方營業(yè)地交貨時,風險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轉移給買方,或在貨物交買方處置但遭無理拒受時起轉移給買方。

B在賣方營業(yè)地以外地點交貨時,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他處置時,風險才開始轉移給買方。

第2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有關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有關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要約、成立時間、實質性變更)(1)要約:概念要件(名詞解釋)、撤回撤銷、終止。①撤回:要約在生效前的收回。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約送達受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約人。②撤銷:要約在生效后的收回,撤銷通知于受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受約人,要約可以撤銷。

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在下列情況下,發(fā)價不得撤銷:A發(fā)價寫明接受發(fā)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fā)價是不可撤銷的;或B被發(fā)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fā)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fā)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fā)價的信賴行事。③終止:一項發(fā)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fā)價人時終止。其他幾種要約終止的情況:A未規(guī)定承諾期限的可撤銷的要約,于撤銷要約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適用范圍是什么?減小字體增大字體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適用范圍

(1)公約的主體適用范圍:

①公約適用于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且這些國家都是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②如雙方或一方的締約國不在締約國,而依國際私法規(guī)則應適用締約國法律的,此時公約也是用他們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2)不適用公約的貨物買賣:

①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

②由拍賣方式進行的銷售;

③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④股票、債券、票據、貨幣、其他投資證券的交易;

⑤船舶、飛機、氣墊船的買賣;

⑥電力的買賣;

⑦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⑧賣方主要義務在于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買賣。

(3)公約未規(guī)范的事項: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

②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

③貨物對人身造成的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第2篇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及其成員國應遵行哪七項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及其成員國應遵行哪七項原則?

答:《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guī)定的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的七項原則是:

(一)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憲章義務的原則;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爭端的原則;

(四)各會員國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的原則;

(五)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憲章采取的任何行動,應盡力給予一切協助的集體協助原則;

(六)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應確保非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七)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項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