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9-04-20 07:58:13 三、法治原則 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寫入憲法,依法治國正式確定為憲法的基本原則,成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統(tǒng)治階級按照民主和人權的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國家治理方式。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是指制約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值得提醒的是,我國的權力制約不是西方國家的分權制衡(權力分立)模式。 五、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礎上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無產階級政黨、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根本組織原則。我國憲法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為例可以很好的解釋民主集中制。首先,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大會,將人民的權力通過民主的方式集中到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權力機關;其次,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國家行政、監(jiān)察、審判、檢察等其他國家機關;最后,其他國家機關要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jiān)督,人大要受到人民的監(jiān)督,這就形成了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憲法的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貫穿了憲法最基本的精神和最根本的價值取向,具有宏觀的指導作用、協(xié)調作用和補充作用,構成了一國法律制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