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0軍隊文職考試基礎知識備考:憲法之人民法院篇已發(fā)布,為助力各位考生做好軍隊文職招聘考試準備,紅師軍隊文職考試網(wǎng)提供了軍隊文職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等內容,祝大家考試順利。
1.人民法院的性質
根據(jù)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是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與其他機關一樣,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機構的組成部分。
2.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
(1)人民法院。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
①基層人民法院;
②中級人民法院;
③高級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等。
3.人民法院的審判原則和審判制度
①審判原則
審判原則包括:(1)獨立原則;(2)公開原則;(3)方便原則;(4)協(xié)作原則;(5)平等原則。
②審判制度
(1)辯護制度。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進行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jiān)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2)回避制度。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正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
(3)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4)陪審制度。人民法院在審判審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5)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6)審判監(jiān)督制度。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
【例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關于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下列理解,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民事案件的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B.審判組織獨立行使審判權,并對其所審理的案件獨立負責
C.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審判權,并對其所審理的案件負責
D.審判組織在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指導下獨立行使審判權,并對其所審理的案件負責
【解析】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