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軍隊文職招聘網行測法律講堂-信賴保護原則 - 行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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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必須保證和維護政府的信用,不能反復無常。
1.不得擅自變更規(guī)則。《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2.合法變更的補償規(guī)則。第8條第2款規(guī)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3.撤銷違法許可行為的賠償規(guī)則。根據第69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此規(guī)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另外,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但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但是,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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