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西軍隊文職考試考試法律常識:犯罪構成之犯罪主體

我《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后,從整體上看加大了對犯罪的打擊力度,這必然是以后我刑法的發(fā)展趨勢,而我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必然也與我的發(fā)展趨勢相吻合。在軍隊文職考試考試中,刑法部分是一個考察的重點,而犯罪構成又是刑法部分必不可少的組成,在考試中對于犯罪主體的考察通常情況是以案例方式來考察的,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過程中不僅僅要掌握基礎知識還需要去做一些理解,此文紅師教育老師就主要從犯罪構成之主體方面來介紹。希望紅師教育整理的常識判斷類的法律知識能幫助到備戰(zhàn)2019年山西省軍隊文職考試考試的考生們! 所謂的犯罪主體就是實施了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從此概念理解,犯罪主體包含兩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實施了犯罪行為;

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犯罪行為是任何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無行為無犯罪。那我們需要重點解決的就是第二個條件即應承擔刑事責任,那什么情況下因承擔刑事責任呢?在我刑法里面影響刑事責任承擔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年齡,二是精神:第一個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該種自然人無論實施何種行為皆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二個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相對責任能力人。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僅僅對8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對其它犯罪行為則不承擔刑事責任;

上述所謂的年齡和精神病皆為犯罪行為實施時的情況為準,并不是被抓住或審判時的年齡和精神。除上述基本的情況之外,我刑法還規(guī)定了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間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醉酒(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的人的犯罪皆是考試中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例題:下列犯罪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是()。 A.王某欲殺死李某,就在下雨天勸說李某出去散步,而當李某聽從王某意見出去散步時,王某在家焚香禱告祈求李某被雷劈死,結果李某真被雷劈死。 B.張某15周歲,在于朋友打鬧嘻嘻過程中將朋友推倒在地,結果導致朋友頭撞石塊而死。 C.嚴某16周歲,聽從朋友的勸說去從事販毒行為,被抓時販賣海洛因200克。 D.秦某在一面館吃飯,吃飯期間與面館老板發(fā)生爭執(zhí),將老板殺死,時候鑒定秦某具有精神障礙。

2017軍隊文職考試考試法律常識: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軍隊文職考試考試網發(fā)布2017軍隊文職考試考試法律常識: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下面是關于2017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妙用謙敬詞這一問題的具體分析,更多2017軍隊文職考試考試考試答題技巧,請點擊軍隊文職考試考試網。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指業(yè)主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相結合所形成的三位一體的所有權。須注意:不要錯誤地以為,只有高樓大廈才能形成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例如:一棟平房,左邊一戶(獨立產權),右邊一戶(獨立產權),中間共用一面墻。這也形成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只不過是世界上最簡單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人稱為業(yè)主。

業(yè)主包括三類人: (1)依照不動產登記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2)通過合法建造、繼承、受遺贈、法院判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尚未辦理宣示登記的人; (3)與建設單位簽訂買賣、贈與等合同,已經交付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人。 (一)專有權 1.專有權的特點: (1)專有權具有所有權的效力。由此可作兩個推論:①業(yè)主轉讓其專有權時,其他業(yè)主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無簡化物權關系之壓力!②如管理規(guī)約規(guī)定業(yè)主不得轉讓房屋,屬于違反物權法定的約定,該約定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2)專有權受到較多限制。體現(xiàn)在:①業(yè)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同意。所謂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指本棟建筑物內的所有其他業(yè)主。

②行使專有權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否則其他業(yè)主可行使物權請求權。 (3)專有權在區(qū)分所有權中居于主導地位。體現(xiàn)在:①取得專有權即同時取得共有權和成員權;反之,喪失專有權即同時喪失共有權和成員權。②專有權的大小,決定共有權的持有份比例,決定管理權的大小。 2.專有權的客體: (1)業(yè)主專有的住宅或經營性用房(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間)。 (2)買賣合同明示由業(yè)主單獨所有的車位、車庫(《物權法》第74條第1款)。 (3)買賣合同明示由業(yè)主單獨所有的綠地(《物權法》第73條。 (4)具有構造、利用上的獨立性,能予房屋登記的攤位(《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2條)。 (5)買賣合同明示歸業(yè)主專有的露臺(《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2條。

共有權的客體。包括: (1)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梁、柱、外墻、承重墻、地下室。 (2)建筑物的公用設施。如樓梯、走廊、電梯、給排水系統(tǒng)、公共照明設備、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通信網絡設備、避難層、設備層、設備間。 (3)建筑物占有的地基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小區(qū)內的空地(但屬于業(yè)主專有的整棟建筑物的規(guī)劃占地或者城鎮(zhèn)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 (4)建筑區(qū)劃內的綠地(屬于城鎮(zhèn)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5)建筑區(qū)劃內的道路(屬于城鎮(zhèn)公共道路的除外)。 (6)建筑區(qū)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 (7)占用業(yè)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2.業(yè)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與義務。除非另有約定,區(qū)分所有人按照持有份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所謂持有份,指專有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 (1)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包括:①使用權,業(yè)主有權共同使用和輪流使用共有部分。②收益權,業(yè)主有權依照其持有份取得因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 (2)共有部分的義務包括:①以共有部分的本來用途使用共有部分。②按照各自的持有份分擔共同費用和其他負擔;并且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須注意: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權既不是按份共有(不得請求分割),也不是共同共有(有持有份),而是一種特殊的共有,又被稱為互有。

2016考試法律常識練習題(59)

國家軍隊文職考試網()解析題目或解析有誤,。1.ABCD2.C3.ABC4.ACD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