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軍隊文職考試考試法律常識練習題

紅師教育軍隊文職考試考試網為2015各位考生整理部分的相關練習題,并進行專業(yè)的分析和解答,希望能夠幫助考生一日比一日更好。更多軍隊文職考試考試信息,敬請關注紅師教育軍隊文職考試考試網! 1.下列法系中對世界法影響最大的是()。 A.印度法系 B.中華法系 C.大陸法系 D.非洲法系 2.依據我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 A.7日 日 日 日 3.張家村與李家村毗鄰,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經張家村的小河,多年來兩村經常因用水問題發(fā)生沖突。2013年春,為根本解決問題,縣政府決定將這條小河的水流交給鄉(xiāng)水管站統(tǒng)一調配。張家村人認為:小河歷史上就屬于張家村所有,縣政府無權將這條河的水流交鄉(xiāng)水管站統(tǒng)一調配,遂將縣政府告上法院。

() A.張家村告得有理,因為水流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政府無權收歸有 B.張家村告得有理,因為這條小河的河床屬于張家村集體所有,這條小河里的水流當然也屬于村民集體支配 C.縣政府的決定合法,因為水流屬于所有,政府當然有權調配河水的供應 D.縣政府的決定合法,因為水流雖然居于張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應享有喝水用水的權利,為解決李家村用水問題,政府可以將水流供應統(tǒng)一調配 4.下列處罰方式中,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的是()。 A.罰款 B.罰金 C.拘役 D.剝奪政治權利 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下關于該法的表述,正確的是()。 A.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五百萬元 B.

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D.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只由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職測常識模塊:關于新《軍隊文職考試法》考點梳理

新的《軍隊文職考試法》,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預計是今年公基法律法規(guī)考試中的熱點,現挑出幾點討論如下: (一)軍隊文職考試的職務、職級與級別: 此處是新法最重要的更改之一。 1.實行軍隊文職考試職位分類制度,軍隊文職考試職位類別按照軍隊文職考試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 (1)綜合管理類:一般比較輕松 (2)專業(yè)技術類:某些崗位需要技術,如法醫(yī)、高級翻譯 (3)行政執(zhí)法類:在基層管理市場、社會,如工商、稅務、環(huán)保。 2.實行軍隊文職考試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職務指領導職務,,職級指過去的非領導職務,新法改非領導職務為職級,為了調到光大非領導職務的積極性,符合相關規(guī)定可以保證待遇有提升。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級正職、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二)軍隊文職考試的申訴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受理軍隊文職考試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軍隊文職考試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軍隊文職考試的申訴案件。 1.對申訴不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再申訴(終局程序) 2.??颊艺l的問題,總結如下: (1)復核:找原機關,誰做決定找誰 (2)申訴:找同級的主管部門或者做決定的上一級機關 (3)省以下的可以再申訴,誰做出的申訴決定找做出申訴決定的上一級。

3.新表述:申訴公正委員會,之前無該機構。 (編輯:zhangxue02)

軍隊文職考試招錄考試民法學高分備考指導

根據2010年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2010年軍隊文職招錄考試,教育入學考試內容根據培養(yǎng)方式的不同共分三種考試內容: (一)??平逃?+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 (二)本科教育:行政職業(yè)能力測++民法學 (三)研究生教育:行政職業(yè)能力測+申論+專業(yè)綜合Ⅰ+專業(yè)綜合Ⅱ 注:Ⅰ(刑法學、民法學);專業(yè)綜合Ⅱ(法理學、中憲法學、中法制史) 一次,直接關系到廣大考生未來的發(fā)展方向,甚至決定一個人的一生。而對于時間緊、備考任務重的軍隊文職考試,沒有人會否認方法的的重要性??茖W的方法好比一把利劍,可以讓你在短時間內披荊斬棘。 這里,分別從、申論、文化綜合、民法學及專業(yè)綜合五個方面來分門別類的指導考生進行備考復習,幫助考生在最短的時間內達到最佳的復習效果。

一、民法學復習的重點 民法學是理論性、系統(tǒng)性、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其重點不可能體現在部分的內容上,所以考生在復習民法學內容時,重點應在于理解和準確把握民法的體系、民法的基本理論、民法的調整原則和民法的各項基本制度。 民法學考試的內容大體包括民法總論部分、物權法部分、債法部分和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部分。 根據大綱要求,認為各部分的復習重點主要為以下內容: ★★基礎知識理論 (一)總論部分 民法學總論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學好這一部分內容,是深入學習民法學的基礎。這一部分的重點內容包括: 1.民法的本質。所謂民法是指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民法的調整原則是貫徹憲法宗旨、體現民法精神、規(guī)范民事活動、指導民事審判的基本準則。把握好民法的調整原則,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項民事制度。考生在復習民法的調整原則時,應結合民法的其他內容,深入理解。特別是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被認為是民法的帝王原則,考生應準確把握其基本含義和該原則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體現。 3.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事實。就民事法律關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分類、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特別是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較清楚地認識。就民事法律事實而言,要求考生重點掌握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意義及其基本分類、各項分類的含義。

首先,應掌握公民的概念與本質;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考生應當掌握的重點內容。特別是,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特點及比較,考生在復習時,更應當重點掌握。其他的如監(jiān)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及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也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5.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和民法學的核心內容,其知識點也比較多,考生在復習時,對這一部分內容應當重點掌握。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和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附條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等。

比如,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等??忌趶土暠静糠謨热輹r,應當首先準確掌握各相關的概念。比如,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考生應當能夠準確記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夠理解它和無效民事行為的區(qū)別,能夠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準確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據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適用范圍和種類、代理權及其行使、無權代理的概念和無權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見代理制度,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7.訴訟時效。重點掌握時效和訴訟時效的概念、種類及其性質、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qū)別、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qū)別、訴訟時效的意義、訴訟時效的種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期間的概念、種類病情計算等。

重點掌握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民事責任的分類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的類型、違反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方式以及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免責理由,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內容。 (二)物權法部分 物權法部分的重點內容主要有物權的種類和體系、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所有權、他物權、共有和相鄰關系等。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的法律特征可以通過物權與債權的對比加以說明。 2.物權的種類。對于物權的種類,考生應當掌握物權體系的基本構成和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征,以及我法律所確定的物權類型。 3.物權的民法保護。物權方法和債權方法的異同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

此外,關于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區(qū)別也應掌握。 4.所有權。所有權的概念和特點、所有權的內容,即所有權的權能的含義、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權的消滅原因都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義和條件也是這一部分的重要內容。 5.他物權。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條件、權利的內容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特別是對于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內容是考生應當特別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項財產同時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忌鷳斦莆瞻捶莨灿小⒐餐灿械母拍?、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7.相鄰關系。

(三)債法部分 債法和物權法并列為民法的兩個重要的分支部門。在債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較多,考生應當能夠準確把握。 1.債的概念和債的種類。債是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系。債的主體、內容、客體是債的三要素,這是考生應當理解的內容。對于債的不同分類以及各種分類的法律意義考生應當重點把握。 2.債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考生應當掌握:債的關系可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法律事實而發(fā)生;債的變更包括債的內容變更、債的主體變更;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以及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以及對無因管理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5.合同法部分。這一部分的內容較多,考生在復習時應當重點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種類;合同訂立的概念、要約的概念、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qū)別、要約的效力、要約的生效時間和要約失效的原因;承諾的概念、承諾的方式和時間、承諾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和合同法關于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原因的規(guī)定;合同效力的表現、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所訂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無處分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訂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含義、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擔保的概念與種類、保證的概念與設定、保證的兩種方式和保證的效力、定金的性質、定金的種類與效力、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各種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