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9-05-27 00:42:42 使館人員由派遣國任命。派遣國派遣使館館長和武官之前,應(yīng)先將其擬派人選通知接受國,征得接受國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館的其他人員派遣國可直接委派,一般無須事先征求接受國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國國籍的人或第三國國籍的人為使館外交人員,則仍須經(jīng)接受國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國可以拒絕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國使館人員,并無須向派遣國說明理由。 對于派遣國的使館館長及外交人員,接受國可以隨時不加解釋地宣布其為 不受歡迎的人 。對于使館的其他人員,接受國可以宣布其為 不能接受 。 對于被宣布為 不受歡迎的人 或 不能接受 的使館人員,如果在其到達(dá)接受國境內(nèi)以前被宣告,則接受國可以拒絕給予其簽證或拒絕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則派遣國應(yīng)酌情召回該人員或終止其使館人員的職務(wù)。否則,接受國可以拒絕承認(rèn)該人員為使館人員,甚至令其限期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