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9-05-27 00:42:10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可判定上述主體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1.違反默示擔保義務。默示擔保義務是指法律、法規(guī)對產品質量所作的強制性要求,即使當事人之間有合同的約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這種義務。它要求生產、銷售的產品應該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眾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對產品內在質量的基本要求。違反該義務,無論是否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失,均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2.違反明示擔保義務。明示擔保義務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各種公開的方式,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這些方式,如訂立合同。體現(xiàn)于產品標識及說明書中,展示實物樣品,做廣佶宣傳等。一旦生產者、銷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確表示產品所依據和達到的質量標準,就產生了明示擔保義務。如果產品質量不符合承諾的標準,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產品存在缺陷。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在大部分國家的相關法律中,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是認定產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標準。合理的危險是不可避免的危險,不是產品缺陷,但要如實說明,如香煙一般都含有焦油,否則便無香味,包裝上應明確注明 吸煙有害健康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不僅保留了安全性條款,還將產品標準條款引入產品缺陷領域,使產品缺陷認定在許多場合下變得更容易進行,亦更有利于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是兩個相關卻不相同的概念。兩者都是經營者違反產品質量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產品責任專指因產品缺陷引起的賠償責任,這一點在法學界已有共識。